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2-13 生效日期: 1995-02-13
发布部门: 地质矿产部
发布文号:

广西地矿局:
  你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如何理解“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是指对补偿费使用的整体而言。其中,中央所得部分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地矿部正与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共同制定中,基本确定是中央所得大部分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地方所得部分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鉴于当前执行的平均费率仅1.18%,负责征收补偿费的市(地)、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费渠道尚未理顺,以及中央所得补偿费绝大部分将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情况,故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所得部分的使用办法时,充分考虑上述情况,首先保证补偿费征收机关的工作经费,再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所需资金作适当考虑。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具体予以确定。

  二、关于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
  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48号)明确“管理国拨地质勘探费和各类地质勘查基金”是地矿部的主要职责之一。作为省(区、市)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区、市)人民政府授于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进行具体管理,财政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