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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公告2003年第10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1 生效日期: 2003-04-1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沪关公告[2003]10号
  根据海关总署2003年第16号公告,2003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定于2003年10月举行。现将上海考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一)2003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5月19日至6月10日。 
  网址:BGY.CUSTOMS.GOV.CN 
  (二)报考资格确认时间:6月16日至30日 
  上午9:00-11:00;下午1:30-3:30 
  报考资格确认地点:陆家嘴西路153号浦东海关大楼。 
  二、考试辅导 
  上海海关教育培训中心根据考试指定教材《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03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2003年版)、《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2003年版)及《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的内容举办考前辅导班,考生自愿参加。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上海海关的名义另行编写辅导教材或举办考前辅导班。 
  三、上海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咨询电话 
  021-68890204;68890232。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6号]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6号 
 
  海关总署决定于2003年10月举行2003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性质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报关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命题、统一时间闭卷笔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和统一录取的方式进行。 
  二、报考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 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 
  (二) 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不满5年的; 
  (三) 考生因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其它欺骗行为参加考试或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经海关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或注销其资格证书,并于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四) 已持有资格证书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经海关查实,应当宣布被代考人成绩无效,同时注销代考人的资格证书,被代考人及代考人3年内均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五) 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 
  三、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业务基础、外贸业务基础和英语基础知识。考试指定教材为《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03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2003年版)和《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2003年版)。上述材料可在各地海关公布的报考点(报考资格确认点、考生考试地点)选购。 
  四、考试方式 
  考试以闭卷笔试答题方式进行,试题为客观选择性试题,考生应试时用2B铅笔将选定的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必须按要求正确填涂答题卡,未按规定填涂产生的后果自负。 
  为便于应试,允许考生携带《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2003年版)一书。此书为考试专用,考生不得在书上作任何文字记录,否则视为作弊,海关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五、考试时间 
  考试于2003年10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六、报名方式及时间 
  (一) 2003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5月19日至6月10日。 
  网址:BGY.SUSTOMS.GOV.CN 
  报考资格确认时间为6月16日至30日。考生可在海关公布的报考点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不办理报考资格确认者不能参加考试。 
  (二) 确认报考资格时,考生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可从网上下载),并交近期免冠同底版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3张(用于报名表、准考证主证和资格证书。经考试不合格者照片不予退还)。证件不全或照片不符合规定者,一律不予办理报考资格确认手续。 
  (三) 考生报考资格经海关确认后,应交纳报名费90元。所交费用因故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不予退还。 
  (四) 其它事项,请考生随时关注网上公布的信息。 
  七、考试辅导 
  各地海关可以根据考试指定教材《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03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2003年版)、《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2003年版)及《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的内容举办本地区考前辅导班,考生自愿参加。 
  严禁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海关的名义另行编写辅导教材或举办考前辅导班。 
  八、资格证书的领取由考生所在地海关通知。各地海关报考点和考试咨询电话由各直属海关向社会公布或通过网上查询。 
  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监督电话:010一651954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法规: 上海海关 公告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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