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院授人企字第093006529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093006529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为鼓励工友工作意愿及发挥工作潜能,以激励工作士气及提升工作效能,特订定本措施。
二、有关工友之激励事项,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措施行之。
三、本措施所称工友,指各机关学校适用事务管理规则之编制内工友(含技工、驾驶)。
四、各机关学校为激励所属工友工作意愿,得采下列方式行之:
(一)配合个人能力、兴趣与专长,指派适当工作。
(二)实施工作轮调,增进工作历练。
(三)厉行工作简化,提高工作效能。
(四)建立沟通管道,审慎处理陈述事项。
(五)改善管理方法,发挥团队精神。
(六)充实现代化事务机具,有效改善工作环境。
(七)其它适当方式。
五、各机关学校为发挥所属工友工作潜能,得采下列方式行之:
(一)订立服务守则,加强内部管理。
(二)订定奖惩基准,落实平时考核。
(三)实施项目讲习,增进工作知能。
(四)办理工作谘商,改进工作分配。
(五)举行工作竞赛,激发上进心与荣誉感。
(六)其它适当方式。
六、各机关学校工友,服务满三年以上,且前一年度内有下列各款事迹之一者,得遴选为绩优工友:
(一)负责尽职,热心公益,有具体事实。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有具体事实。
(三)爱护公物,撙节公帑,有具体事实。
(四)技艺超群,协助提升工作效能,有具体事实。
(五)抢救灾害,奋不顾身,或面临意外事故,处置得宜,对维护生命、财产有重大贡献。
(六)对交办事项,能克服困难,圆满达成任务,有具体事实。
(七)其它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体之优良表现,足为工友表率。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选为绩优工友:
(一)最近三年内曾受刑事处分或平时考核记过以上之处分。
(二)最近三年内年终考核曾列丙等以下。
八、绩优工友之选拔,得定期举办,并由总统府、国家安全会议、五院、各部(会与同层级之机关)、省政府、省咨议会、直辖市政府、直辖市议会、县(市)政府、县(市)议会分别主办,其名额及详细规定,由各主办机关自行订定。
前项主办机关得视所属机关学校业务及员额状况,授权其自行办理绩优工友之选拔。
各机关学校绩优工友之选拔,以最近五年未曾获选为绩优工友者为优先。
九、各办理机关学校应公开表扬获选之绩优工友,颁给奖状(或奖牌)及奖金新台币一万至二万元,并给予公假三日至五日。
前项公假,应于当年请毕。
十、获选为绩优工友者,事后如发现有不实之情事,办理机关学校应注销其获选资格,其已领受之奖状及奖金应予追缴,尚未实施之公假不予实施;另有关人员应依情节予以议处。
十一、各办理机关学校办理绩优工友选拔所需经费,得编列预算支应,或在相关经费项下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