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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非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三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中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中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中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姆拜基医院。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提供,并负责运至中国医疗队驻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一)中非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免费提供住房、发电机和交通车辆。
(二)中国医疗队往返中非和中国的旅费、生活费(队长、正副主任医师每人每月十二万非洲法郎,医师、译员每人每月十万非洲法郎,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八万非洲法郎)、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床上用品费、交通车辆和发电机的燃料、维修费,以及本议定书第四条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费(包括国际运保费和在中非境内的运杂费),均在一九八三年七月六日中、中非两国政府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中方提出结算确认书,经双方确认后,通过中国银行和中非偿还国家债务独立基金局在上述贷款项下结算。
如遇到中非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中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上述生活费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供中国医疗队所用的财物和提供的服务,中非政府同意免收一切捐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中非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中非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中非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非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 中非共和国计划和经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济财政合作高级专员
徐净武 居伊·达尔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