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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2-24 生效日期: 1984-06-21
发布部门: 中非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非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三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中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中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中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姆拜基医院。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提供,并负责运至中国医疗队驻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一)中非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免费提供住房、发电机和交通车辆。 
  (二)中国医疗队往返中非和中国的旅费、生活费(队长、正副主任医师每人每月十二万非洲法郎,医师、译员每人每月十万非洲法郎,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八万非洲法郎)、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床上用品费、交通车辆和发电机的燃料、维修费,以及本议定书第四条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费(包括国际运保费和在中非境内的运杂费),均在一九八三年七月六日中、中非两国政府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中方提出结算确认书,经双方确认后,通过中国银行和中非偿还国家债务独立基金局在上述贷款项下结算。 
  如遇到中非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中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上述生活费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供中国医疗队所用的财物和提供的服务,中非政府同意免收一切捐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中非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中非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中非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非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 中非共和国计划和经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济财政合作高级专员 
  徐净武 居伊·达尔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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