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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1998年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0 生效日期: 1998-08-10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基础(1998)150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国家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决定实施1998年第一批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要着重解决供电设施陈旧、供电能力不足,综合线损、变损高等问题。经过改造,降低农村电价,开拓农村市场。

  二、农网建设与改造近3年的目标是:低等级电压综合线损率降为15%左右,电压合格率达到90%,改造后的农网供电能力要满足农村用电需要。

  三、本次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应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整顿农村电价的基础上进行。在体制上,除现有由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的农网外,可以采取地方委托电力公司管理,也可以采用地方企业与省电力公司股份制合资方式,共同管理;在电价上,首先对混乱的农电价格进行整顿,本批农网的建设与改造工程原则上首先安排在农村平均到户电价不高于0.50元/(kW·h)的县里开展,目前农村到户电价高于0.50元/(kW·h)的,暂不安排,首先清理整顿农村电价。

  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贷款的偿还,要充分考虑节能、降耗、增加供电量、降低供电成本所增加的经济效益,原则上利用各地对销售电价中各种违规的价外加价和收费清理出空间,一部分减轻用户负担,一部分用于还贷。考虑到一些省份过去电价管理较严格,整体电价水平较低,电价空间较小,因此,这部分省市的还贷,经国家批准,可在全网统一销售电价中解决。

  五、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合同制。工程均采用国产设备。项目业主要确保工程建设所采购设备器材的质量,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六、本次安排国家预算内资金和银行贷款作为专款,全部用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各级政府和供电部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改善办公、居住条件、购置车辆等。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此严格监督检查。

  七、1998年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涉及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请有关省区市协同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网、省电力公司,在做好配合银行贷款评估工作的前提下,立即做好开工建设的准备工作。
  列入今年第一批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涉及的省区市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共涉及364个县,其中电力公司直供县207个,趸售县157个。

  八、1998年第一批项目投资规模111.6亿元,其中资本金需22.3亿元,安排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央12.1亿元、地方10.2亿元)。其余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贷款7.2亿元、中国农业银行贷款82.1亿元。1998年投资计划将另行下达。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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