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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重大爆竹烟火案件奖励金核发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4 生效日期: 2005-01-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消署危字第094160000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内政部消防署消署危字第094160000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3点

一、目的:

为办理内政部消防署核发工作奖励金细部支给要点所定内政部消防署工作奖励金核发标准细目一览表中,有关重大爆竹烟火之奖励金核发,爰就核发金额明定发给原则,以利遵循。

二、核发金额:

(一)重大爆竹烟火制造案件:

1.主动布线查获:

(1)总重量在五百公斤以上或查获四部以上制造机具者: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五万元。

(2)总重量在二百五十公斤以上,未满五百公斤或查获三部制造机具者: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四万元。

(3)总重量在一百公斤以上,未满二百五十公斤或查获二部制造机具者: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三万元。

(4)总重量在五十公斤以上,未满一百公斤或查获一部制造机具者: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二万元。

(5)总重量未满五十公斤者: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一万元。

2.循线查获:依二、(一)、1规定额度减半核发。

(二)重大爆竹烟火储存或贩卖案件:

1.主动布线查获:

(1)总重量在十公吨以上者: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二万元。

(2)总重量在五公吨以上,未满十公吨者: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3)总重量在二公吨以上,未满五公吨者: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一万元。

(4)总重量在一公吨以上,未满二公吨者: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五千元。

(5)总重量在五百公斤以上,未满一公吨者:每人核发奖励金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2.循线查获:依二、(二)、1规定额度减半核发。

三、其它:

(一)执行取缔重大爆竹烟火案件,过程艰辛或特别出力且着有绩效者:

经项目奉核后,在不超过奖励金上限原则下,得从优奖励。

(二)爆竹烟火半成品及原料之重量均视为成品之重量计算。

(三)执行内政部或内政部消防署项目计画之取缔案件,奖励金另依项目规定核发之。

(四)申请核发奖励金案件应于案件结束后当年度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受理,有关时间计算规定如下:

1.依违反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取缔案件:以移送警察机关或该管地方法院检察署之日开始起算。

2.依违反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六条以外规定取缔案件:以开具处分书之日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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