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计基础(1998)1459号
国务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指示,我委组织有关方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报来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审批。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用电需求增长迅速。截至1997年,全国乡、村、农户的通电率分别达到99%、97.7%、95.9%。但是,多年来由于政府对农村电网没有投入,基本上靠农村自建自管。因此,目前供电设施陈旧、供电能力不足,综合线损、变损很高。加之农电管理混乱,机构臃肿,致使农民用电价格极高。
为了降低农村电价,改善农电管理,繁荣农村经济、开拓农村市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拉动经济增长,加强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是十分必要的。
二、农网建设与改造的目标
农网建设与改造近3年的目标是:低等级电压综合线损率降为15%左右,电压合格率达到90%,改造后的农网供电能力满足农村用电需要,农村电价在现有水平上有所降低。
目前全国农村供电量约为3100亿kW·h。初步估计,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完成后,农网综合线损率平均降低5个百分点,年节电量约115亿kW·h,农村到户电价平均降低0.05-0.10元/(kW·h)。
按照国务院的指示,为减轻农民负担,本次农网建设与改造,将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整顿农村电价的基础上进行。在体制上,除现有的由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的农网外,可以采取地方委托电力公司管理,也可以采用地方企业与省电力公司股份制合资方式,共同管理;在电价上,首先对农电价格混乱的地区进行整顿,农网的建设与改造工程原则上首先安排在农村到户电价0.80元/(kW·h)以下的县里开展。对目前农民到户电价格高于0.80元/(kW·h)的地区,暂不安排,要求其先清理整顿农村电价。
三、近三年农网建设与改造的方案
经测算,从现在起到2000年末,全国2400个县的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总投资约为1368亿元。其中:1998年安排投资440亿元,1999年安排700亿元,2000年安排228亿元。1999年农网项目所需资本金共88亿元,由财政债券资金借给电力部门和省财政各44亿元,借款期10年,年利率2%。其中借给地方财政的44亿元,需要在核定的各省财政债券额度内考虑。
其余所需融资向有关银行(主要是农业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目前银行正在积极开展项目的评估工作。
四、项目还贷方式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的还贷,要在充分考虑节能、降耗增加供电量、降低供电成本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各地电价中各种违规的价外加价、收费,原则上用农网清理出的电价空间,一部分减轻用户负担,一部分用于还贷。
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特别是农村用电量小,大规模的建设与改造工程资金都从农村电费中偿还,仍有困难。尤其是那些过去电价管理严格,整体电价水平较低的地方,能够清理出的电价空间小,还贷难度较大。为此,建议对个别电价空间不够的省市的还贷,经国家批准,允许其在全网统一销售电价中解决。
五、今年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安排情况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我们已拟订了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农网建设与改造规划。
1998年计划安排农网建设与改造投资总额440亿元。项目涉及1615个县,其中电力公司直供的县713个,趸售的县902个。
今年第一批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力争赶在8月初开工启动。计划安排总投资317亿元,其中资本金需63亿元,由国家从发行的1000亿元财政债券中安排,中央34亿元,地方29亿元。其余资金由农业银行提供贷款217亿元,开发银行提供贷款37亿元。上述开发银行贷款仅涉及5个省区市(北京、内蒙古、吉林、河南、安徽),其原因是前一阶段开发银行已对这5省区市的农网改造工程进行了贷款评审的前期工作。本次经与农业银行协调,双方同意对这5省区市的贷款,按6:4的比例由开发银行与农业银行分别安排。这批项目涉及973个县,其中电力公司直供的县522个,趸售的县451个。
今年列入第一批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的有:江苏、安徽、北京、天津、河北、山东、辽宁、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湖北、湖南、河南、重庆、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四川、贵州、甘肃、陕西、新疆、宁夏、青海、广东、海南共27个省(区、市)。
以上除广东、海南、内蒙古3个省、区农网项目的法人为地方政府所属的电力公司外,其余24个省的农网项目法人均为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网、省电力公司。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同时,由于该工程设备材料采购规模大,为保证电网建设设备器材质量,建议采取统一采购及管理方式,由具备电力建设设备成套甲级资质的单位(目前全国有9家)负责设备器材的招标采购及管理工作。
鉴于1998年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建议国务院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妥否,请示。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