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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热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14 生效日期: 1992-07-14
发布部门: 地质矿产部
发布文号:

陕西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陕地发(1992)22号《关于地热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地热资源是单一属性的矿产资源,不同于双重属性的地下淡水。
  地热资源是矿产资源的一种,分类上属能源矿产类。地下淡水则既是矿产资源,又是水资源,具有双重属性。地热资源和地下淡水在温度、物质组分、成因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地热资源的开发对象是热能。以热水形式存在的地热资源,只是地热资源的一种,而水只是热能的载体(详见附件)。因此,地热资源应由矿产资源法调整,地下淡水则由矿产资源法水法共同调整。

  二、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地热资源及伴生资源实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有偿开采。

  三、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热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
  (一)为探明地热资源而开展的所有勘查行为属地质勘查行为。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应按地质矿产部14号令《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登记,取得勘查单位资格。具有地热资源勘查资格的单位开展具体地热资源的勘查工作,应按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二)地热资源的勘查工作,应针对大、中、小型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按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程序进行。地热勘查单位应根据不同勘查阶段,提出相应的勘查报告。供进一步勘探的普查、详查报告,由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勘探报告由矿产储量审批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勘探报告不得作为开发地热资源计划立项的依据。
  (三)地热勘查单位在完成勘查工作后,应将地热资源勘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汇交。
  (四)所有开发地热能的行为属采矿行为。开采地热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区、市)采矿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方可开采。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须向省级地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其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量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给采矿许可证。对于单口地热井和天然露头,应组织科学论证,弄清地热地质条件,到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方可开采。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采地热资源,应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给开采许可证。

  四、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主管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及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与保护。
  地热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有计划地开采。对大、中型地热田,应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参与下,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开采计划。要采用合理的工艺,实行梯级开发,综合利用,防止资源的浪费。开采地热井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地质灾害。
  我国地热资源比较丰富,近年来开发利用的速度较快。但由于勘查、开采等方面工作还存在一些不依法办事的问题,引起了一些不良后果。因此,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对地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禁止将地热资源作为一般地下淡水开采使用,使地热这一宝贵的矿产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附:地热资源与地下淡水的区别地热资源是指能够经济和合理地开采出来的那部分储藏于地球内部、在岩石和地下热流体(液态和气态)中的热能。它的伴生资源是指随同地热资源一起产出、质量上达到工业品位、数量上有一定规模、可以利用的有益的化学组分。温泉、热喷泉、沸泥泉、喷气孔等是地热资源的天然露头。
  按地热在地下存在形式可分为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型和干热岩型五种。其中热水型地热资源约占地热能量的20%,地下热水中的水仅是地热能的载体。
  地热以其温度和化学成分(矿物质)为显著特征,并以此区别于一般地下淡水。这是国内外公认的定义。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地下淡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
  热水型地热与地下淡水的主要区别是:
  一、温度:地下热水的温度下限为25℃;而地下淡水则是在25℃以下。
  二、物质组成:地热流体含有特殊的矿物质(Hg、As、Sb、Bi、F、B、Br、I、Li、Cu、Zn、Fe、Se、Ti等),并达到相当的丰度。火山或岩浆期或构造活动形成的地热流体中还含有特殊的气体(H2S、CO2、CH4、SO2、N2、H2、HF、NH3和放射性氢、镭等)。上述成分是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重要内容。地下淡水则不含或含少量上述成分,含量过高还常常成为有害杂质。
  三、成因和运动方式:地热资源来自地下深处,是地质时期的产物,一般年龄在万年以上,并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地下淡水可分浅层水和深层水。浅层水与大气降水、地表水有直接联系,而深层水与降水和地表水的直接联系一般不明显。地下淡水只要合理开发利用,可以永续使用。
  四、计量单位:地热资源按国际规划用“大卡”、“焦耳”、“千瓦”等能量单位计算。地下淡水则以“升”、“立方”等体积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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