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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纳入2005年市政府实事项目进行标准化建设的24所乡镇卫生院名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4 生效日期: 2005-01-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妇基[2005]2号
 
各有关区县卫生局,各有关乡镇卫生院: 
  现将纳入2005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24所乡镇卫生院名单下发,请各区县卫生局在区县政府领导下,按照市卫生局《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沪卫妇基〔2003〕6号)的要求,及早组织实施,认真落实、负责督办。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 
  1.纳入2005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24所乡镇卫生院名单 
  2.《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纳入2005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24所乡镇卫生院名单 
 
  区县单位数乡镇卫生院 
  闵行区 
  2 
  梅陇、古美 
  嘉定区 
  2 
  外岗、黄渡 
  浦东新区 
  4 
  张江、高东、唐镇、曹路 
  南汇区 
  4 
  康桥、周浦、六灶、惠南 
  奉贤区 
  1 
  庄行 
  金山区 
  3 
  枫泾、金山卫、张堰 
  青浦区 
  1 
  华新 
  崇明 
  7 
  新村、城桥、建设、港西、堡镇、庙镇、陈家镇 
  合计 
  24 
 
  附件2: 
 
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一、目标任务: 
  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本市郊区应按照“三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原则,完善郊区卫生服务网络,乡镇卫生院要转换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要转换成社区卫生服务点。 
  上海郊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模式是由郊区镇(乡)政府负责,整合社区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全行业管理,在镇(乡)健康促进委员会领导下,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乡镇、村)参与管理的作用,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保护健康为目标,以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综合卫生服务;在镇(乡)政府领导下,镇村医疗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点(村卫生室)以预防保健为主,开展家庭健康档案管理、健康咨询和小伤小病的初级治疗。 
  为此,按照《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一2005年)》要求,本市应在三年内完成郊区全部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同时改革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规范服务内容,实现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转换;随着行政村的调整,完成中心村卫生室或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同步完成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和功能定位。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精神及上海市《2003一2005年本市镇村医疗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郊区镇村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郊区卫生服务应实现区(县)、镇(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功能落实各自职责,充分体现郊区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 
  (二)每个乡镇只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调整后多余的卫生资源应进行重组或改制,在改制中要规范资产评估和转让等操作规程、妥善安置人员,变现的资金应用于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郊区基层卫生事业。 
  (三)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格应适应郊区建设总体规划,符合本社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医疗卫生需求的实际情况严格予以控制。 
  (四)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以及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治疗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等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向医院的模式发展。村卫生室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延伸服务点,以预防保健和一般小伤小病的诊治为主要功能。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设一级科目,不设专家门诊和专科联合病房。积极探索建立以全科医生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团队及其辅助和支持系统,并逐渐由一级大科向全科设置过渡。积极开展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进社区工作。除崇明县、宝山区长兴岛、横沙岛和郊区边远地区外,在郊区城镇建设和区域卫生规划推进中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再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六)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其床位数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床位配置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病床使用率,按照以下公式予以调整。重新核定的床位数应根据实际病床使用率加上适当的周转比例,以使病床使用率基本达到80%。 
  重新核定病床数= (现有病床数×实际病床使用率)÷80% 
  原核定数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多余床位数,可在本区(县)内调剂给民营医疗机构等其他一级医疗机构。 
  三、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上海郊区建设规划中的新城区及各区(县)中心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参照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沪卫妇基[2000]4号文);各区(县)一般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应根据地域、服务人口以及本社区经济发展水平、郊区居民和合作医疗基金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建设的规格和规模。 
  ㈠硬件建设标准 
  1.主要设施设备 
  ⑴在院门(墙)外高处醒目位置设置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标识。 
  ⑵落实预防保健等相关科室办公用房,配置电脑、劳防用品等必要的基本设施设备。 
  ⑶设置妇女儿童保健门诊、康复治疗、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专用场地,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设备。设置妇保、儿保门诊应达到本市统一规定的标准,并按规定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康复治疗室面积30一50 M2、信息管理室面积30一50 M2、健康教育室面积50一80 M2,同时配置适宜的康复器材、电化教育装置及电脑系统等相应的设施设备。 
  2.环境要求: 
  ⑴医院整体环境保持简洁明快,要有各类科室分布示意图和醒目的路标;室外绿化总面积不少于用地面积的35%,适当进行室内绿化布置。 
  ⑵候诊厅面积40 M2以上,应体现简洁、宽敞和明亮;应设立预检问讯台,实行开放式窗口服务。有条件的可配备电子显示屏幕和背景音乐设施。 
  ⑶门诊输液室应宽敞和安静,每一输液椅占房净面积不少于2 M2。应设置空调设备,给病人以舒适和安全的治疗环境。 
  ⑷每一病床占用净面积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大于6 M2。病房走廊应安装扶手、铺设无障碍通道,病床和厕所要设紧急呼叫装置,并保持警铃24小时畅通。有条件的可选择一部分病室内设厕所和淋浴装置。 
  ㈡软件建设标准 
  1.规范服务内容 
  ⑴全面落实市卫生局制订的《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功能到位并落实各项任务。深入社区,在建立家庭健康档案的基础上,探索以团队形式开展“户籍式”预防保健,合理使用家庭病床,积极开展社区康复、慢性病管理和家庭护理。 
  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医疗任务是认真进行疾病筛选,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与区域内医疗中心建立双向转诊制度。病房床位主要用于本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留观治疗以及老年护理、疾病康复治疗。 
  2.完善运行机制 
  ⑴调整人员结构:按照市卫生局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各级医院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比例标准的意见(试行)》沪卫人〔1999〕第134号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把更多优秀人才充实到预防保健、全科诊疗、信息管理和质量监督等队伍中。积极开展全科医生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素质和能力。同时要发挥本社区离退休医务人员的作用,鼓励他们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⑵完善投入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机制,使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预防保健经费投入,由按“人头”拨款转为按“项目任务”投入,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⑶预防保健管理:由“条块结合,以条为主”转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综合防治。由市、区县防病机构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预防保健。 
  ⑷改革分配制度: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定编定岗,公开岗位标准,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逐级聘用的合同制管理。严格执行内部考核制度和满意度反馈制度,医务人员收入要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等挂钩。 
  ⑸完善竞争机制:保障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积极探索病人选择医生、选择团队服务的机制。 
  ⑹修订规章制度:为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有序开展,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技术人员培训、管理与考核制度,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等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家庭卫生服务技术规范,科室工作制度,服务差错、事故防范制度及投诉调查处理制度,转诊制度,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全面质量管理、监督、考核与评价制度,社会民主监督与评价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点人员、设施、设备、药品、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3.参与合作医疗管理 
  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参与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内部规定和相应措施。协助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合理控制合作医疗费用的使用。积极探索合作医疗与社区预防保健工作的结合模式,保障郊区居民的基本医疗,增强郊区居民抗“大病”风险能力。 
  四、郊区社区卫生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随着行政村的调整,在居住比较集中处,根据居民人口和实际卫生需求,原则上2一4千人口设置一个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的建设要体现预防保健功能,按功能职责及1-1.2/千人口比例聘用合格的医务人员。为便于开展预防保健工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边远地区保留少数一般村卫生室,一般村卫生室的建设仍按原“甲级村卫生室”标准。 
  ㈠中心村卫生室硬件建设标准 
  1.应保证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康复、档案信息、换药注射等基础护理工作用房,总面积应不低于80 M2。 
  2.按规定的工作内容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设备,并做到专人保管、专物专用,做好消毒隔离工作。为动态管理健康档案和预防保健工作,应配置电脑、安装相关软件并掌握使用方法。 
  3.中心村卫生室的药柜应有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药品进销应设专册登记。村卫生室的药品以非处方药为主,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进购。 
  4.中心村卫生室应配置电话并公开通讯服务方式,与社区居民建立热线联系。 
  ㈡村卫生室(中心村卫生室、一般村卫生室)软件建设标准 
  1.明确职责和各类制度。应张贴中心卫生室职责任务、工作制度、服务公约和便民措施,公布传染病管理、妇幼保健、慢性病管理及合作医疗等各类制度。 
  2.规范卫生服务行为。卫生室医务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获得执业资格和全科医生上岗证。应以保护居民健康为目标、以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为主要任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尽心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制度并规范操作,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全心全意为本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3.建立齐全的基础资料。应建立各类登记册,主要有诊疗咨询、上门服务、老年保健、妇幼保健、慢病防治、残疾康复、药品进销及传染病管理等登记。清楚填写、完整记录并妥善保管。应使用本市统一的财务帐册,规范登记和管理,按规定制作报表并按时上报。 
  ㈢村卫生室主要任务 
  1.预防传染病 
  ⑴登记和报告。按规定登记和上报法定传染病、职业病和农药中毒。 
  ⑵传染病管理。传染病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加强食品卫生检查,按规定对传染病人进行随访。 
  2.儿童计划免疫 
  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儿童计划免疫的具体要求,及时做好联络、配合以及相应的登记工作。 
  3.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 
  ⑴掌握本村妇幼保健基本情况,落实育龄妇女节育措施,并做好情况登记工作。 
  ⑵掌握本村早孕妇女情况,督促孕妇在孕12周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妇保健手册,定期进行早孕检查。 
  ⑶做好产后访视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避孕药具送上门并进行副反应处理的登记。 
  4.慢性病管理和老年保健 
  ⑴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对重点慢性病患者专册登记,实行定期随访、康复指导和治疗管理。 
  ⑵对精神病、肺结核、肿瘤病人和残疾人登记管理,督查治疗情况,给予康复指导。 
  ⑶根据不同健康情况,对社区内的老年人实行分级监护,指导老年人的养生保健。 
  5.健康教育 
  ⑴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了解健康教育效果并作好记录和阶段小结。 
  ⑵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按季节更换宣传教育主题,每月更换黑板报、宣传栏内容;做好宣传教育底稿的登记、装订和存档工作。 
  ⑶按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做好居民自我保健培训工作。 
  6.健康咨询和疾病治疗 
  ⑴以健康咨询为主,医疗任务仅限于小伤小病的治疗,严格执行规定的疾病治疗范围和以非处方药为主的药品使用范围。 
  ⑵注射室主要是肌肉和皮下注射,只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现场坐诊和临场观察的前提下,才可作静脉滴注。 
  ⑶治疗室主要是小外伤和小手术后康复期的换药和包扎,应积极开展中医针灸、火罐或推拿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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