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民政部转发审计署关于划定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审计范围的通知及有关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24 生效日期: 1989-05-24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部直属、代管、挂靠单位:
  现将审计署《关于划定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审计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名单》中的单位,由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直接审计,在京的单位实行送审制。各单位的审期和送审的具体时间,由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排定后,另行通知。对京外单位实行就地审计。

  二、不在《审计对象名单》之内的部直属京外单位,待审计署划定审计部门后,另行通知。

  三、有下属单位的和财务收支额较大的单位,原则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设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审签,对下属单位定期审计。具体做法,嗣后与有关单位分别商定。

  四、审计,宪法审计条例规定的对国家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对国家“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严肃财经法纪,保证政府机关为政清廉、提高国家资金的使用效益,都有重要意义。各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在工作上要给予审计机关(机构、人员)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要认真执行,并及时回报落实情况。

  五、审计的目的是杜绝违纪,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单位都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部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范围,合理合法地使用资金,坚持和发扬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的作风。为提高自控能力,防止违纪,各单位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公之于众,以取得职工群众的监督和支持。各单位主管财务的负责人、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会计监督,正确执行各项会计手续和制度,为管好用好各项资金而努力。

附:审计署关于划定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审计范围的通知
(审综字[1989] 132号 1989年4月6日)
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根据审综字(1988)338号《关于审计范围划分原则的暂行规定》, 现将你办审计监督的范围具体予以划定,望按此执行。今后如有变化,由审计署进行统一调整。
附:审计对象名单
一、在京单位
民政管理干部学院、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社会保障报社、中国福利企业总公司、假肢科学研究所、地名档案资料馆、电子计算中心、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老人天地》杂志社。
二、京外单位
天津民政学校、承德民政干部培训中心、厦门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黄山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