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馆秘字第0940002375B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三日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馆秘字第0940002375B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馆各项门票暨场地使用规费如下:
一、太空剧场门票:全票100元,优待票70元、50元。
二、立体剧场门票:全票70元,优待票50元、30元。
三、展示场门票:全票100元,优待票70元、50元。
四、植物公园温室门票:全票20元,优待票10元。
五、科学中心门票:20元。
六、第一演讲厅:平日3,000元,假日4,500元。
七、科学教室(二):平日3,000元,假日4,500元。
八、第三演讲厅:平日4,500元,假日6,000元。
九、第四演讲厅:平日4,500元,假日6,000元。
十、特展室:每坪15元。
十一、植物园温室游客中心:平日50,000元,假日52,000元。
十二、植物园视听教室:平日5,000元,假日6,500元。
十三、植物园研习教室:平日4,500元,假日6,000元。
前项门票优待适用范围,详如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入场券收费一览表。
第3条 本标准所订收费数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及其它影响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检讨一次。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