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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各项门票暨场地使用规费收费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3 生效日期: 2005-05-0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馆秘字第0940002375B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三日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馆秘字第0940002375B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馆各项门票暨场地使用规费如下:

一、太空剧场门票:全票100元,优待票70元、50元。

二、立体剧场门票:全票70元,优待票50元、30元。

三、展示场门票:全票100元,优待票70元、50元。

四、植物公园温室门票:全票20元,优待票10元。

五、科学中心门票:20元。

六、第一演讲厅:平日3,000元,假日4,500元。

七、科学教室(二):平日3,000元,假日4,500元。

八、第三演讲厅:平日4,500元,假日6,000元。

九、第四演讲厅:平日4,500元,假日6,000元。

十、特展室:每坪15元。

十一、植物园温室游客中心:平日50,000元,假日52,000元。

十二、植物园视听教室:平日5,000元,假日6,500元。

十三、植物园研习教室:平日4,500元,假日6,000元。

前项门票优待适用范围,详如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入场券收费一览表。

第3条 本标准所订收费数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及其它影响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检讨一次。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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