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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客运运价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2 生效日期: 2004-10-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即将全线通车,为加强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客运运价管理,保护旅客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汽车客运运价实施细则》(渝价[1998]24号)的规定,现就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客运运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客运运价实行高速公路等级运价。根据渝邻两地公路沿线经济发展水平和旅客流量等情况,现制定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普通和中级型以及高级客车运价。(具体运价见附表) 
  二、客运车辆行驶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以外的线路,按所行线路现行运价执行;跨越两种以上运价线路时,票价分段计算,累计加总,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十”收整。 
  三、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车辆通行费,应按车辆类别分摊,计入票价。 
  四、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票价由旅客基本运价、客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构成。 
  五、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票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测定计算后,报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审定后公布执行。 
  六、营运客车的类型划分按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一1977、2002)执行。 
  七、有关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的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按《重庆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八、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客运运价标准为试行标准,待我市新的《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发布后,各高速公路运价按新的规定执行。 
  汽车客运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运价政策,对客运票价要实行明码标价,各地物价、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运价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损害旅客和其它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客运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从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营运客车通车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渝邻高速公路重庆段旅客运价表 
 
  客车 类型 客车等级 等级公路运价(元/人千米) 
  座席客车 大型 高三 0.20 
  高二 0.18 
  高一 0.15 
  中级 0.10 
  普通(基准运价) 0.073 
  中型 高二 0.17 
  高一 0.15 
  中级 0.12 
  普通 0.10 
  小型 高二 0.14 
  高一 0.12 
  中级 0.10 
  普通 0.08 
  卧铺客车 大型 高三 0.23 
  高二 0.20 
  高一 0.17 
  中级 0.14 
  普通 0.11 
  中型 高二 0.20 
  高一 0.17 
  中级 0.14 
  普通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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