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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省道901线巫山月亮淌至福田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9 生效日期: 2004-10-09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巫山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报来的《 关于S901省道巫山月亮淌至福田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山价字[2003]10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省道901线巫山段月亮淌至福田公路全长38公里,是巫山县连接巫溪县并接通陕西207省道南北主干线中的主要路段。1998年该项目经原重庆市计委以渝计委能[1998]1696号文批准项目建议书,以渝计委交[2003]1183号文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按二级公路改建。重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交委以渝财预外[2000]104号文批准收费立项。市交委以渝交委路[2004]137号文补批了初步设计批复。该段公路实际总投资6771万元,其中借贷款5607万元,移民复建经费及其他补助款1164万元。根据国家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规定,同意该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站点 福田收费站 
  标准 
  车型 
  摩托车(二、三轮)2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1吨(含)以下货车8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1-3吨(含)货车15元/车次 
  31-50座(含)客车;3-5吨(含)货车20元/车次 
  5吨以上货车;51座以上客车 4元/吨次 
  注: 
  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5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福田等公路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3]102号)的规定,在该路段福田镇设置福田收费站,对过往的车辆实行过站式双向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办法,由巫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收费主体:巫山县交通局(巫山县车辆通行费收费所)。 
  五、该段公路试收费时间从2004年7月15日至2006年7月14日止,试收费结束后,请你们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办理转正手续。 
  六、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七、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八、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偿还公路贷款本息和收费人员正常经费开支及道路维护,并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此复 
 
 
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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