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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五指山市中小学校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0 生效日期: 2005-01-10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琼发改收费[2005]43号
五指山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五指山市中学等二十一所学校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请示》(五价[2004]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现委托你局按照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510号)的规定对你市各中小学的信息技术教育设备、师资力量进行审核验收,符合规定条件的学校由你局核发收费许可证方可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5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授课课时和教学内容等。 
 
 
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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