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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4]507号
市建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的收费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计费方式由按费率收取,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 
  施工合同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元) 
  100及以下 
  800 
  100以上~500 
  1000 
  500以上~1000 
  5000 
  1000以上~3000 
  10000 
  3000以上~5000 
  30000 
  5000以上~8000 
  50000 
  8000以上~10000 
  70000 
  10000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6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建安设备交易服务费 
  建安设备交易额(万元) 
  收费标准(元) 
  500及以下 
  200 
  500以上~1000 
  1000 
  1000以上~3000 
  2000 
  3000以上~5000 
  6000 
  5000以上~8000 
  10000 
  8000以上~10000 
  16000 
  10000(不含)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4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工程监理交易服务费 
  设计项目批准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万元) 
  收费标准(元) 
  500及以下 
  200 
  500以上~1000 
  1000 
  1000以上~3000 
  2000 
  3000以上~5000 
  6000 
  5000以上~8000 
  10000 
  8000以上~10000 
  16000 
  10000(不含)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4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四)设计交易服务费 
  设计项目批准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万元) 
  收费标准(元) 
  500及以下 
  500 
  500以上~1000 
  2500 
  1000以上~3000 
  5000 
  3000以上~5000 
  15000 
  5000以上~8000 
  25000 
  8000以上~10000 
  40000 
  10000(不含)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4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 
  (五)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上述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二、其他服务收费 
  (一)网络会员服务费 
  网络会员单位每月收取600元。 
  (二)信息服务费 
  非网络会员单位在建交中心发布或获取相关信息的建设项目,按交易项目对招标、投标单位分别收取信息服务费400元。 
  (三)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1、大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300元; 
  2、中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200元; 
  3、小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100元; 
  4、驻场办公室,以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3.00元/天,包括水、电、暖气、空调费、市内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 
  为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服务已收取交易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三、交易服务费和其他服务收费主要用于: 
  (一)固定资产折旧及物业管理费; 
  (二)专业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包括信息显示屏、计算机及软件购置费用、维护费; 
  (三)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水、暖、电费、专业资料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等项开支; 
  (四)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 
  四、各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五、上述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接此文件后,请通知有关单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市物价局《关于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的函》(津价房地[2001]27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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