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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4]506号
市建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的收费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施工队伍交流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计费方式由按费率收取,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 
  二、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在为建筑企业提供承分包交易服务时,可向分包方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劳务分包交易服务费 
  合同价款(万元) 
  收费标准(元) 
  10及以下 
  400 
  10以上~50 
  800 
  50以上~100 
  3000 
  100以上~500 
  4000 
  500以上~1000 
  5000 
  1000以上~3000 
  7000 
  3000以上~5000 
  10000 
  5000以上~10000 
  15000 
  10000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5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二)专业承包交易服务费 
  合同价款(万元) 
  收费标准(元) 
  50及以下 
  100 
  50以上~100 
  600 
  100以上~500 
  1200 
  500以上~1000 
  6000 
  1000以上~3000 
  10000 
  3000以上~5000 
  30000 
  5000以上~10000 
  50000 
  10000以上 
  每增加1亿元,加收0.5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三、其他服务收费 
  (一)网络会员服务费 
  总承包企业每月200元;专业承包企业每月100元;劳务分包企业每月50元。 
  (二)信息咨询服务费 
  通过网络发布或获取信息的非会员单位每项200元;查询当年有关档案资料的每次100元,每增加查询一年的增加100元。 
  (三)场地租赁费 
  1、多媒体教室,每半天500元; 
  2、大会议室,每半天300元; 
  3、中会议室,每半天200元; 
  4、小会议室,每半天100元。 
  为同一工程项目承分包交易服务已收取承分包交易服务费的,不再收取场地租赁费。 
  (四)技术服务费 
  由双方协商议定。 
  四、上述服务收费主要用于: 
  (一)固定资产折旧及物业管理费; 
  (二)专业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维护费,包括信息显示屏、计算机及软件购置费用; 
  (三)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劳务基地考察费、企业档案整理保管费、邮电通讯费、水、暖、电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等; 
  (四)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 
  (五)专业资料费,包括采集印刷法规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简报、通告等项开支。 
  五、上述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接此文件后,请通知有关单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各区、县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上述服务的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七、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市物价局《关于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8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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