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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商店街区年货大街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9 生效日期: 2004-11-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卫署药字第0930332950号

第1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管理商店街区于春节期间办理年货大街活动,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主管机关为本府,主办单位为本府经济局,协办单位、机关及其权责如下:

一、本府交通局:交通维持计划之审核。

二、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清洁维护计划之审核及稽查。

三、本市卫生局:食品卫生之稽核及辅导。

四、本市警察局:妨碍交通及违规车辆之取缔。

五、本市消防局:灾害应变计划之审核。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年货大街,系指于春节前后二星期内封街所举办之活动。

第4条 商店街区办理年货大街活动,应由管理委员会于一个月前检附下列书件向本府提出申请:

一、活动企划书:应包括申办单位、承办单位、活动主题、活动期间、活动范围配置、活动内容及流程、经费收支预估、摊位安排与管理及活动人力配置。

二、交通维持计划:应包括封街交通冲击评估、交通维持及停车管理、交通管制设施之设计、大众运输协调事项等。

三、环境清洁维护计划:应包括环境清洁维护、废弃物清运、回收作业及噪音防制事项等。

四、灾害应变计划:应包括道路消防栓周围预留半径一公尺之操作空间,每防护点二十公尺内应设置10型ABC干粉灭火器乙具之配置图、紧急应变小组编组(应包括通报、灭火、避难引导、安全防护班等)及紧急应变教育训练。

前项第四款紧急应变教育训练,应于活动前办理完成。于本府核定行人徒步区之封街时段内办理者,得免附第一项第二款之交通维持计划。

第5条 年货大街活动之交通维持计划应提经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连系会报或交通改善小组审议后,始得核准。

第6条 年货大街活动期间以三星期为限。

第7条 年货大街摊位之设置,应确实依核定之活动企划书内容办理,并应保留百分之五摊位免费提供社会福利慈善团体或公益团体使用。

第8条 年货大街活动期间,管理委员会应于街区内广设大型垃圾桶或垃圾子车,并随时派人清扫、清运垃圾,保持路面整洁及水沟之畅通。

第9条 年货大街活动期间,舞台播音系统、扩音器及发电机之噪音防制,应确实依噪音管制规定办理;夜间营业期间,不得妨碍邻近住家安宁。

第10条 年货大街活动期间,管理委员会应指派专人为本府之联系窗口,遇有紧急或不法情事时,应即通报相关单位处理,并副知本府。

第11条 年货大街严禁贩售非法商品,并应注意商品、食品之标示及卫生。

第12条 年货大街活动应由管理委员会投保总额新台币五千万元、每一个人伤亡最低保险金额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之公共意外责任及产物损失险。

第13条 办理年货大街活动致损害第三人或公共设施时,管理委员会应负赔偿责任。

第14条 年货大街活动未依核定计划办理或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法令规定者,本府得撤销或废止其活动许可,并限期移除。

经本府依前项规定撤销或废止活动许可之商店街区,三年内申请办理年货大街活动,不予核准。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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