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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基建资金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6-22 生效日期: 1980-06-22
发布部门: 民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计委、民政局:
  你们“内政计基字[1980]第77号”《请求增拨民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0]第33号”《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中,已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即“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归地方财政支出”。地方民政部门的基本建设属于地方基建,所需资金,应由自治区在财政包干范围内根据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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