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房[2004]351号
各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统计局(城调队)、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我省各类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提高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水平,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我省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已于 2002年在全省 10个重点城市展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查指数的编制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3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全面领会、贯彻国家文件精神。各调查城市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增强房地产价格指数的时效性和代表性,改进调查体系,高质量地实施调查工作。
二、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发改、价格、统计、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统计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实施调查工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提供房屋交易(买卖和租赁)及物业管理的有关数据及价格资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助提供各类土地交易中的有关数据及价格资料。
三、加强对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的管理。各被选定的调查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统计法》,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数据,不利虚报、瞒报、漏报和迟报。按《部门统计工作条例》及国家有关工作要求,有关编制和向社会发布房地产价格指数的部门和行业组织,必须将编制发布方案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定,禁止发布带有广告性质的房地产价格指数。
四、各地房地产价格指数的调查工作要服务于地方政府的调控需要,全面、及时、准确地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反馈当地房地产价格指数情况。按省政府的有关指示要求,全省房地产价格指数,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定期(分季)联合向社会发布。五、我省房地产价格数据的采集和价格指数调查方案由省统计局负责,省城调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统计局:
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 10月,原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 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7]1818号),决定从 1998年起在全国 35个大中城市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提高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水平,对引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进一步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现就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房地产价格指数的时效性和代表性。从 2005年起,将原按季度编制的房屋销售价格指数调整为按月编制;将原在 35个大中城市开展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逐步扩展到约 70个城市。具体调查城市由国家统计局选定。
二、改进房地产价格指数体系。房地产价格指数由房地产价格总指数和分类价格指数构成。改进和完善房屋、土地和租赁分类价格指数,并增设物业服务价格分类价格指数。在调查周期上,房地产价格指数划分为月度和季度价格指数。其中,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按月度编制,其他指数按季度编制。
三、合理确定房地产价格采集点。各地房地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房地产和土地交易机构,以及房地产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有关地区价格主管部门,为房地产价格固定采集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取的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等,为房地产价格数据采集点。各调查城市价格采集点由有关城市统计部门负责选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四、编制和公布房地产价格指数。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价格数据的采集、汇总和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编制完成的房地产价格指数,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分月度或分季度联合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组织领导与工作协调。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是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健全和完善价格统计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技术较复杂,工作难度大,国家将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各地为满足本地代表性要求增加调查地区和调查单位,所需经费由各地负责解决。国家统计局对落实新的房地产价格统计制度将作具体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的工作指导和协调。有关城市的价格、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统计部门认真做好价格数据采集和资料上报工作。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