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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9 生效日期: 2004-10-29
发布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济价格字[2004]144号
 
济南市热电总公司: 
  为促进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理顺供热价格,缓解由于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涨给供热企业带来的困难,确保居民冬季供热和企业生产用汽,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时间 
  按照《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冬季供热时间自当年11月5日至次年3月25日止。供热期内为连续24小时不间断供热,热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二、供热分类、价格 
  1、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由19.50元调整为22.20元; 
  2、中小学校,托幼园所: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由15.6元调整为18.70元; 
  3、其他类: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由23.00元调整为28.90元。 
  三、计价面积 
  1、居民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按照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中小学校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教学用房,不包括教职工宿舍。 
  3、其他类:除居民住宅,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以外的供热建筑物。其建筑层高以3米为标准,3米以下(含3米)按标准计收供热费,3米以上的建筑物按层高系数(实际建筑层高除以3)乘以供热面积计收供热费。 
  4、其他类及中小学校,托幼园所供热建筑面积,以扣除不安装供热设施的电梯间、设备间、蓄水池间、仓库、地下室、车库、阁楼、室外楼梯以及与供热空间不贯通部分。 
  四、蒸汽价格:各类供热和工业用蒸汽价格由每吨99元调整为133元。计量点以用户进户表计量为准,价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五、优惠价格政策:对我市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采暖价格,仍执行调价前的价格标准,即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19.50元执行。 
  六、工业用蒸汽,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和其他类采暖及采暖用蒸汽价格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居民住宅采暖和居民采暖用蒸汽价格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凡在济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的社会供热单位,实行连续24小时不间断供热并达到室内温度16℃以上的,应按照本文规定执行。对不能达到连续24小时不间断供热的社会供热单位,其供热价格必须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八、供热价格调整后,供热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消化成本增加因素,提高效率,为广大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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