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调函[2004]128号
菏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滩区移民迁建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实行干预措施的请示》收悉。根据省政府对我局《关于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请示》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市对辖区内销售的用于滩区移民迁建工程的部分民用建筑材料,依法采取适当价格监管措施,机制砖等民用建筑材料以不超过正常平均价格的30%为合理的涨价幅度,超过30%即以哄抬价格行为论处。实行监管的具体建筑材料品类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你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实行价格监管的建筑材料品类定期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正常平均价格和涨价控制幅度。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确保灾民利益不受损害和移民迁建工程按期保质完成。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实行,至滩区移民迁建工程结束自行解除。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