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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2 生效日期: 2004-10-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4]177号
 
 
 
莱芜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看管费及货物装卸费等收费标准的请示》(莱价字[2004]44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车主,停车场可收取装卸服务费和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该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在省定标准幅度内制定。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交通部门要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超过免费保管时间的,车主应向停车场缴纳保管费用;自愿委托停车场提供货物装卸服务的,还应缴纳装卸服务费。停车场接受货主委托装卸货物,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停车场要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参照执行。过去各地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超限运输车辆看管费及货物装卸费标准表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超限运输车辆看管费及货物装卸费标准表 
 
  序号收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 
  一车辆看管费按当地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二货物看管费元/吨(立方米)·天1指已卸至停车场或堆场的货物看管费。 
  三货物装卸费元/吨4指将货物从车上卸至停车场或从停车场装至车上。 
  四货物倒装费元/吨6指将货物从超限车上直接倒装至货主雇用的车上。 
  注:装卸(倒装)危险货物,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不超过60%的费用。以上标准均为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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