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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 2004-09-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明电[2004]1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三季度以来,由于煤炭等主要原料价格上涨影响,我省化肥价格同全国一样出现不同程度地上涨,特别是近期化肥价格涨幅较大,农民反映强烈。为扶持化肥生产、促进流通、保证供应、稳定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决定加大对化肥价格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肥出厂价格。按照国家现行价格管理规定,省管中小尿素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准出厂价格为每吨1400元,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下浮不限。据此确定尿素最高出厂价格为每吨1568元。其他化肥出厂价格授权各市按上述原则确定。 
  二、化肥零售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作价原则,化肥零售价格在出厂价格基础上顺加直接运杂费、批发环节进销差率4%、零售环节批零差率3%确定。经测算,尿素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1812元,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下浮。其他化肥最高零售价格由各地根据规定的流通差率和当地实际运杂费确定。 
  三、进一步强化化肥价格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物价部门宴切实负起责任,集中力量立即开展化肥价格检查,对不执行上述价格政策、即违反规定的上述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以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同时,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化肥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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