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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 2004-09-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4]197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农业部门收取的农药登记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费和产品检验收取的检验费外,其他部门收取的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和费用一律取消。 
  二、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对已实施检验检测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测,销售和流通环节对蚊香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得收取检验检测费;有关单位为蚊香生产销售企业提供的各类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三、省物价、财政部门将按照审批权限,对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蚊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认真部署和安排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务求抓出实效,并于2004年11月底以前,将各市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情况书面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目前,在蚊香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管理环节多、重复检验、重复收费,以及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加重了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的收费。在蚊香生产环节,除农业部门对蚊香进行登记管理收取农药登记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对蚊香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公告费),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的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在出具办理蚊香产品登记和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过程中进行产品检验收取检验费外,其他部门对蚊香实施审查、登记和发证收取的生产批准证费、卫生许可证费、农药省级初审费等,一律予以取消;在蚊香销售环节,严禁收取卫生许可证费、销售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清理后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为蚊香生产销售企业提供各类经营性服务,应符合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二、规范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的检验检测行为及收费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的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蚊香产品检测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对已实施检验检测的同一蚊香产品再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收费。在销售和流通环节对蚊香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得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产品质量捡验费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协同卫生、农业、发展改革、质检等部门,对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手续,并向社会公开。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对本省范围内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出统一安排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保证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并于2004年12月底前将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的收费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减负金额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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