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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省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17 生效日期: 1989-02-17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发布文号: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省(89)云土籍字第1号《关于铁路、部队在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1.铁道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线路以外铁路部门使用的土地,一律以宗地为单位,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

  2.关于军队用地的地籍测量工作及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铁路部门使用的城区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地籍测量,对确有测绘力量的铁路及其他用地部门,可以参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地籍测量工作,承包全部或一部分地籍测量任务。

  3.凡属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范围内的军队、铁路用地的地籍测量和收费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详查时已经解决的,一般不再重量测、不收取地籍测量费,用地单位可以依据详查资料申请土地登记,交纳土地权属调查费和土地登记费。

  4.军队自行组织地籍测量的,必须符合《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交给土地管理部门分幅地籍图和宗地图以及《规程》规定的其他地籍测绘成果资料。凡本单位用地范围不满整幅地籍图的,多测的土地面积,其费用可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费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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