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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保持化肥价格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9 生效日期: 2004-09-29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农工[2004]22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针对近期化肥等部分农资价格再度反弹的问题,为保证今年秋冬播和明年春耕期间化肥等农资价格保持稳定,保护农民利益及其种粮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日下发了《关于继续加强化肥价格监管保持化肥价格稳定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181号),要求各地继续加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管,现将该通知转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监管,保持化肥等农资价格稳定自去年第四季度以来,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化肥等农资生产、促进流通、保证供应的政策措施,各地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化肥价格工作的紧急通知》(鄂价农工[2004]166号)规定,加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管,确保化肥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基本稳定。 
  各地必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省授权管理的碳铵等地产化肥出厂价格的管理,合理制定并公布出厂中准价和允许上下浮动的幅度。对未列入《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各地要继续采取最高限价或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等形式进行监管;对化肥等农资的市场销售价格,要继续实行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凡擅自解除化肥价格干预措施、放松化肥价格监管的,要立即纠正。 
  各地要切实加强化肥生产成本及市场供求的调研,对化肥生产企业因原(燃)料价格上涨带来的矛盾和问题,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策措施,妥善解决。 
  二、切实做好化肥等农资价格监测工作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测工作,认真落实化肥等农资企业生产成本、价格报告制度和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农资价格周报告制度,准确把握价格走势,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价格动态。规定实行农资价格周报告制度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品种、上报时间,准确、准时向省物价局(农工处。邮箱:nonggong@hbpic.gov.cn)报送监测材料,不得自行变更监测品种和范围,不得迟报、漏报和错报。 
  三、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各地要以粮食主产区的高浓度、高价值化肥(如尿素等)为重点,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专项大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不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化肥生产经营优惠政策规定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加强化肥价格监管保持化肥价格稳定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加强化肥价格监管保持化肥价格稳定的通知 
 
 
发改电字[2004]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化肥等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问题,为保证今年秋冬播和明年春耕期间化肥价格稳定,保护农民利益和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现就继续加强化肥价格监管、保持化肥价格稳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化肥价格监管、保持化肥价格稳定的重要意义。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稳定化肥价格的重要意义,增强进一步做好稳定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稳定化肥价格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政策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认真落实化肥价格监管措施,继续加强化肥价格管理。去年第四第度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化肥生产、促进流通、保证供应、稳定价格的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到位。要严格按照我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 120号)精神,认真落实化肥价格监管措施,继续加强化肥价格管理,切实稳定化肥出厂价(港口交货价)、批发价和零售价。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化肥价格政策,个别地方擅自解除化肥价格干预措施、放松化肥价格监管的错误做法要立即纠正,以维护国家化肥价格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化肥生产企业由于原料价格上涨带来的矛盾和问题,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措施,妥善解决。 
  三、深入开展化肥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化肥价格监管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要明确政策要求,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市场巡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各地要集中一定的人力和时间,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化肥生产经营企业优惠价格政策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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