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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各级政风机构办理项目稽核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7 生效日期: 2005-01-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政三字第094059791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台北市政府府政三字第094059791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4点

一、为推动本府各级政风机构办理业务项目稽核,以提升兴利行政,特依据「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项目稽核」,系指针对本府某项特定业务,应用普查、抽查的方式加以稽核,归纳汇整稽核结果,分析列举该项业务整体面向运作情形,发掘隐藏的问题或危机,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参采改进,并找出作业违常案件,适时加以处理。

三、本府各一级机关政风机构于每一年度开始前,应深入评估本机关及所属机关政风状况,召集所属政风人员研商择定易滋弊端、最为民众诟病之业务,拟订稽核计画,办理项目稽核。遇有情况特殊、需紧急办理之必要者,亦得随时办理之。

四、项目稽核计画内容应简易、可行,包含时程、人力、方式、经费及其他行政支持等项目,函送本府政风处审核,据以签会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并经首长核示后办理。

五、各机关政风机构办理项目稽核应指定政风主管负责计画策订、协调支援及追踪管制等事项。

六、项目稽核以书面资料研析为主,现地勘查、人员访查为辅,必要时办理政风座谈会或其它之民意访查、问卷调查。其有涉及专业或特定业务单位职掌者,应先期商请相关人员会同稽核。

七、本府政风处得就本府各机关业务中,选择特定业务与对象,签奉市长核定后,指定特定机关政风机构办理项目稽核。

八、各机关政风室办理项目稽核有人力、经费不足者,本府政风处视需求检讨调用支持。本府政风处办理项目稽核于必要时得调用本府所属各机关政风人员支持。

九、政风人员应本超然独立之立场,在稽核报告内明确叙述稽核结果,对缺失责任之归属,尤应明确指明;凡发现作业违常案件而有急迫处理之必要者,应即移由业务主管政风机构进行调查,查有涉及刑事或行政责任者,依相关法令规定处理。其有隐匿或报告不实者,从严追究责任。

十、参加稽核工作人员,对稽核内容应予保密,未经授权核准,不得对外泄露或发布;其有对外说明之必要者,由主办政风机构统一负责说明。

十一、担任稽核人员,不得介入或干涉受稽核单位之业务运作,亦不得将稽核资料作为受稽核单位个案事项认定准驳或合格之依据。

十二、稽核完成后,主办政风机构并应召集各稽核人员研讨稽核结果,整合各稽核人员个案稽核资料,撰写项目稽核报告,内容包括:

(一)前言(办理依据、背景)。

(二)现状描述(法令规定、执行机构组织与特质、作业程序、执行面向)。

(三)检讨分析(采整观途径、数据分析,客观探讨分析问题成因、不利影响,并包含重要个案差异与独特之处、缺失事项及待改解决问题等)。

(四)建议事项(具体改善措施、兴革或奖惩建议)。

(五)结语。

十三、主办稽核机构应将稽核报告签会业务单位,并陈请业务主管机关首长核阅,发现之缺失及建议事项应追踪列管改善办理情形。

十四、稽核完成后,将稽核报告报送本府政风处审查。凡办理着有绩效者,从优叙奖;执行不力者,检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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