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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委、省物价局关于对省级调度化肥的单位实施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3 生效日期: 2004-09-23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经文[2004]80号
省电力公司,省供销社,省农资总公司: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按照4月25日周坚卫副省长主持召开的协调会确定的原则,为确保省级调度化肥等年内全部落实到位,4月27日,省经委、省物价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对提供省级调度化肥的生产企业实施补贴的通知》(鄂经电力[2004]67号),已将大部分补贴款落实到指定的企业。目前按省供销社《关于要求落实省级调度化肥补贴的函》(鄂合函[2004]42号)的要求,经认真研究,现将剩余部分补贴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经委《关于做好省级调度化肥供应工作的通知》(鄂经办[2004]7号)确定的化肥供货量及补金额,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将原定由中石湖北化肥分公司的10万吨化肥供货量改由省农资总公司另行组织落实。其补贴款1000万元由省电力公司尽快拔付给省农资总公司。 
  二、省电力公司实施的上述补贴款,暂从我省原实施的高耗电优惠政策结合款中支出,年终由省物价局、省经委清算处理。 
  三、省供销社对10万吨化肥的补贴情况应及时通报省物价局、省经委。 
 
 
湖北省经委 
湖北省物价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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