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未来得到邮政部门委托,必须立即停止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6 生效日期: 2002-03-06
发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发布文号:
为整顿和规范邮政通信市场秩序,认真贯彻和落实信息产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从即日起凡原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含企业法人和分公司),若需要办理出入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请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和经营执照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申请办理邮政委托手续。自本通告见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受理完毕,逾期不予受理。
  凡没有得到邮政部门委托,必须立即停止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国家邮政局
2002年3月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