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2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4]1911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保护我市地热资源,促进合理开发、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按照地热资源温度和使用用途分类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温度 
  用途 
  50℃以下 
  50℃-60℃以下 
  60℃-70℃以下 
  70℃及以上 
  一类:居民生活、住宅供暖、农业温室生产 
  3.5 
  4 
  4.5 
  5 
  二类:行政事业单位 
  5 
  6 
  7 
  8 
  三类:工业、旅店业、商业服务业 
  9 
  10 
  11 
  12 
  四类:洗浴业、公共娱乐场所 
  55 
  57 
  59 
  61 
  二、其它有关规定 
  (一)实行地热采暖尾水回灌的,按回灌量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 
  (二)定点便民浴池按一类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定点便民浴池由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核定。 
  (三)洗浴业、公共娱乐场所梯级利用地热进行采暖和洗浴、公共娱乐经营的,在供暖期采暖用热按照相应的第三类收费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在非供暖期,对外经营的洗浴业、公共娱乐场所使用的地热与其它用途所使用的地热应分类装表计量收费,没有单独装表计量的,一律按照第四类收费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国土资源局持本通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本《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