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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2 生效日期: 2004-09-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4]1914号
市公安局: 
  你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函》(京公装财发字[2004]3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的规定,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收取申请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500元(编码171008009),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300元(编码171008010)。 
  二、对已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由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3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对丢失补领或损坏补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6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编码171008011)。 
  三、你局应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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