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4]18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2004年4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一2004??规定,现将有关载货车辆超限运输实施加收通行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超限载货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和通过普通路桥收费站,除按原规定收取通行费外,另外加收超限运输通行费。具体标准为:超限50%??含50%??以下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50%加收;对超限50%-100%??含100%??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1.5倍加收;对超限100%-200%??含200%??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3倍加收;对超限200%以上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5倍加收。
二、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界定按《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一2004??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对政府还贷公路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的养护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对经营性公路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上述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鲁价费发[2004]21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