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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对载货车辆超限运输实施加收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5 生效日期: 2004-09-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4]18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2004年4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一2004??规定,现将有关载货车辆超限运输实施加收通行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超限载货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和通过普通路桥收费站,除按原规定收取通行费外,另外加收超限运输通行费。具体标准为:超限50%??含50%??以下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50%加收;对超限50%-100%??含100%??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1.5倍加收;对超限100%-200%??含200%??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3倍加收;对超限200%以上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5倍加收。 
  二、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界定按《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一2004??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对政府还贷公路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的养护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对经营性公路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上述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鲁价费发[2004]21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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