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4]15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组织开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省发改委关于做深做实“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部署要求以及市委第十八次书记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十一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的会议精神,在“十一五”规划研究编制总体方案的框架下,现就组织开展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含特定行业、特定重大建设工程,下同)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政府编制的专项规划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职责,对其进行宏观调控(或调节)、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的领域。
目前,国家已明确专项规划要作为政府指导相关领域发展和决定相关领域重大工程建设及投资安排的依据,“十一五”期间这一做法将全面付诸实施。国家发改委最近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十一五”规划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795号文),强调要做好组织编制和衔接协调专项规划的工作,科学界定专项规划编制领域,合理把握专项规划的定位,保证专项规划的立项、前期研究、衔接协调、咨询论证、审定和组织实施等工作按规范的程序进行,防止专项规划部门化,增强专项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投资的依据,并切实能为企业决策、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提供参考。为此,结合市情实际,提出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1、专项规划的筛选确定及编制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五个统筹”。
2、专项规划的筛选确定及编制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的总体战略构想,贯彻落实项目带动、产业聚集、县域经济等方面的具体战略部署。
3、专项规划的筛选确定及编制工作,要紧密结合我市“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所确定的和将确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其所出台的和将出台的政策措施和与之相配套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
4、专项规划编制,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规划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规范专项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和审定等工作程序;要改变所有专项规划都是五年编制一次的惯例,可新编也可修编,规划期和编制时间可根据其各自的性质特点和阶段性工作重点自主择定(规划期一般为5年,短的也可3—4年,长的也可10—20年)。
二、市“十一五”专项规划的设置和编制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和省发改委关于“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和深化规划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我市拟编制的“十一五”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两类。
重点专项规划,指的是政府为履行某项重要职责,需集合、调动各有关部门、各方面力量,重点调控、引导和扶持某一领域发展或实施某项重大工程建设,而制定的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既要突出综合性和宏观政策导向性,又要强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中,针对某一特别重大领域而制定的重点专项规划,可根据实际需要,内设若干子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计委研究筛选提出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并由市发计委负责立项,市发计委或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报请市政府审定后下达组织实施。
一般专项规划,指的是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为履行某项职责,调控、引导和扶持某一领域发展或实施某项重大工程建设,而制定的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由主管局提出,报市发计委立项后,由主管局牵头组织编制,经市发计委衔接后,由主管局审定下达组织实施+涉及相关局职能工作的,需经相关局会签审定下达组织实施。
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在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牵头单位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落实。同时,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办公室要做好具体协调工作,市发计委内部各专业处室要负责跟踪落实对口领域重点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
三、市“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的目录和任务分工
经研究筛选初步确定我市拟编制的“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19个(具体目录和任务分工详见附表)。
1、福州市“十一五”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2、福州市“十一五”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规划
3、福州市“十一五”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规划
4、福州市“十一五”城乡统筹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规划
5、福州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
6、福州市“十一五”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7、福州市“十一五”人才发展专项规划
8、福州市“十一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
9、福州市“十一五”医疗卫生发展专项规划
10、福州市“十一五”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11、福州市“十一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
12、福州市“十一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
13、福州市“十一五”能源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14、福州市“十一五”生态环境专项规划
15、福州市“十一五”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16、福州市“十一五”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项规划
17、福州市“十一五”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
18、福州市“十一五”体制改革专项规划
19、福州市“十一五”重点建设项目规划
四、组织实施的若干意见
(一)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4年9月,市政府审定编制意见,并正式下文。2004年底完成前期研究工作。第二阶段:2005年3月完成初稿,上半年之前完成征求意见稿和论证工作,形成送审稿,并报市政府审定。第三阶段: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建议》,做好《总体规划纲要》衔接,修改完善各送审稿,2006年初市政府下达实施。各编制牵头单位要及时将重点专项规划阶段性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及正式文稿等,报送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办公室(市发计委综合处)。
(二)内容要求。
1、“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中应包括的主要部分:一是对“十五”发展简要回顾与经验总结;二是规划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三是规划的总体目标或目标体系(要有量化指标);四是规划的主要任务或重点;五是需配套实施的主要项目(含硬项目和软项目);六是要实现规划目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的政策、措施、推进步骤等等。
各相关部门可根据规划领域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调整完善规划组成部分。
2、根据需要,每个重点专项规划内设若干子规划。在重点专项规划框架下,对某些重点领域或需政府着力推动的领域可专门编制更详细的规划,形成若干个子规划,以侏证重点专项规划的顺利实施。例如,福州市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可内设农田基本建设、水利设施(含农村引用水设施)建设、农产品(含林、水产品)病虫防治、森林防火、气象、地震等设施建设子专项规划;福州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可内设现代物流业发展、中介服务业发展、社区服务业发展、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等子专项规划;福州市“十一五”医疗卫生发展专项规划可内设城市公共卫生防预体系建设、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建设等子专项规划;福州市“十一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可内设高速公路(含支线)建设、港口建设、铁路(含支线)建设、交战设施建设等子专项规划;福州市“十一五”能源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可内设电力(含电网)建设、新能源开发、节能工作等子专项规划。
除上述重点专项规划外,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围绕“十一五”期间应履行的职能和组织开展的工作重点提出其他的重点专项规划,并上报市发计委。19个重点专项规划中的子规划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自行确定后,并上报市发计委。此外,各有关职能部门还可提出各自领域的一般专项规划。
(三)组织领导。
各重点专项规划都应成立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组长由负责该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的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承担(名单详见任务分工表),工作小组其他人员名单由工作小组领导确定并报“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发计委综合处)。配合单位要与牵头单位保持联系,密切配合。
(四)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按照《福州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编制实际,酌情给予各专项规划一定的经费补助,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