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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考招生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31 生效日期: 2004-08-31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4]182号
山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统一我省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意见”(鲁教财函〔2004〕28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对报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考生,报名考务费仍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中考招生报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6〕207号)执行;对报考普通中专的考生,报名考试费仍按省招生委员会、教育厅、物价局《关于修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名考务费标准的通知》(鲁招委字〔1996〕16号)执行,考务费按实际考试科目数收取。中等专业学校艺体类招生需进行艺体测试的,仍按省招生委员会、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鲁招委字〔1992〕18号)规定即每生35元收取艺体测试费。 
  二、本通知规定自二OO四年中考招生起执行。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费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书,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办法。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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