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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7 生效日期: 2004-08-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4]245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广东省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82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从2004年6月15日起,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2分/千瓦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按照发改价格〔2004〕1037号文的规定调整电价。其中,大工业用电变压器容量电价从9元/千伏安·月调整为18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从13.5元/千瓦·月调整为27元/千瓦·月。除广州市外,对直供直管范围内还未实现以地级市为单位同网同价的市,在电价调整同时实现同价。根据同一地级市下属直供县(区)电价水平情况,以2003年用电情况为基础,按照加权平均原则制定新的统一电价标准。各地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及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表见附件1。调整后的电价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按抄见电量)。 
  二、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的趸售电价调整为54.48分/千瓦时(含税)。深圳市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价目表我局将另行公布。 
  三、趸售电价调整后,趸售县的销售电价价目表我局将另行公布。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化肥生产和氯碱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基本电价及电度电价仍维持2003年12月执行的标准不变。 
  五、居民住宅、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电价暂不调整。 
  六、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根据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2)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高耗能企业中属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业,执行当地电价价目表相应类别的电价;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2分;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5分。此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 
  附件: 
  1.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地区电价价目表(略) 
  2.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2: 
 
 
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根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有关规定,为运用价格杠杆,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特制订本目录,用以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等3类企业(项目),试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制造用),其中10吨以上、20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 
  2.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未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公称容量60吨以下电炉 
  二、电解铝行业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2.2002年4月以后未经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批准建设的电解铝项目 
  三、铁合金行业 
  (一)淘汰类 
  3200KVA及以下矿热炉、3000KVA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KVA以下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精炼电炉除外)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铁合金项目 
  四、电石行业 
  (一)淘汰类 
  1.年产1万吨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 
  五、烧碱行业 
  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六、水泥行业 
  淘汰类: 
  1.窑径小于2.2米(含)水泥机械化立窑 
  2.窑径小于2.5米(含)水泥干法中空窑(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注:未列入以上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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