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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26 生效日期: 1992-11-26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八个五年计划起,国家计委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是一种新型的科研开发实体,它的主要宗旨是将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应用科研成果进行后续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
  着力于开发科研成果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需要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增强产业实力,为我国经济隔几年上一个新台阶服务。

  第三条  依托于具有雄厚实力的科研院所、大学或企业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其目的是探索科研与生产结合的有效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加强科研成果向生产转化的薄弱环节,提高我国工业生产技术的开发和竞争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促进利用高科技改造传统产业,加速高科技产业化的进程。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持续不断地为规模生产提供成套的工程化研究成果;
  2.促进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3.积极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
  4.培养、吸引相关学科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才;
  5.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的主要特点是:
  1.以市场为导向,从事科研成果的工程化研究与开发;
  2.在组织上切实保证企业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有效参与,在工程化研究的过程中与企业紧密结合;
  3.具有国内一流的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综合能力及相应的队伍;
  4.具有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
  5.具有科技成果向工业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以保证科研成果向规模生产顺利延伸;
  6.面向市场和产业,向全社会开放。

  第六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从国情出发,统筹规划,择优选点;
  确定有限目标,集中投资;坚持高质量、高水平,注重实效。

二、计划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长远规划、总体布局和领域指南;
  2.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科研工作基础和特色,有相关学科、技术相互支撑的条件,在国内同行中具有学术和技术优势,并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
  3.有较强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业绩和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4.与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得到企业的支持;
  5.已有进行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6.有精干的、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意识的领导班子、技术带头人,在相关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同时具有较强的管理和面向市场的机构;
  7.具有良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人才激励机制;
  8.具有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提供技术培训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立项程序:
  1.凡符合本文第七条提出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议书(建议书编制大纲见附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综合、审议和专家评审后,由国家计委批复;
  2.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后,国家计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 费
  第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家投资、银行贷款、单位自筹和相关企业的投入。

  第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所需的设备、仪器;建设工程化的验证环境、改善工艺设备、测试条件和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人员培训等。

  第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资金管理,必须按国家有关的法规、法令和文件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四、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是全面负责项目的法人。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对项目的执行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为业主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并搞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期限一般为三年,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同步安排审批文件承诺安排的有关建设条件。

  第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调整,须经专家重新论证,并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  对于建设项目超概算的投资,由项目业主自行筹措。对非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浪费和挪用等,要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适时处理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科研开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应及时调整或终止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建成后,由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依托建设单位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正式向国家计委提出验收申请。国家计委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大纲》(见附件三)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对不能按预期目标进行验收的项目,将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条文规定,严肃处理。

五、管 理
  第二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是依托于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且相对独立的科研开发实体,其业务相对独立、财务独立核算、人事实行合同制和聘任制。依托单位负责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筹建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下同)和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1.管理委员会是工程研究中心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其重大事项。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与工程研究中心直接利益相关的企业代表及专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和管理专家组成,企业代表要占一定比例。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2.技术委员会是工程研究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对工程研究中心主任负责。技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内科技、企业界的专家组成,其成员由依托单位提名,工程研究中心聘任。技术委员会主任由技术委员会推荐,工程研究中心聘任。技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期满后可适当更换部分成员。
  3.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管理委员会聘任。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内部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一般应设立科研开发、工程化验证和市场经销等组织。特别应重视市场调查和经营人员的配备。

  第二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制。

  第二十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其收益应主要用于该中心的事业发展。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与上述程序相同,但其使用世行贷款的原则按《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科技发展项目”的若干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可据此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实施办法。

  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背景与必要性
  1.国内技术发展状况、生产状况与市场分析;
  2.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3.本领域成果转化与工程化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本领域在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5.本项目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依托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依托单位概况和拟转化重要科研成果的水平;
  2.建设条件(见管理办法第七条);
  3.相关企业建立工程研究中心的意见。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方向;
  2.主要功能与任务;
  3.近中期目标。
  五、管理与内部机构
  1.机构设置;
  2.运行机制。
  六、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
  1.建设内容、规模与方案;
  2.依托单位所能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3.投资估算;
  4.资金筹集方案。
  七、项目收益
  八、其它

  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项目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依托单位情况和建设条件
  1.依托单位情况;
  2.建设条件;
  3.成员单位对建设项目的意见及提供的支持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方向;
  2.主要功能与任务;
  3.近中期目标。
  五、管理与内部机构
  1.管理委员会;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队伍、编制及学科、技术主要带头人概况;
  4.与企业、依托单位的关系;
  5.运行机制。
  六、建设方案与条件
  1.建设地点与环境;
  2.建设方案及合理性;
  3.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
  4.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5.设备选型及主要设备的技术经济指标;
  6.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七、环境影响
  八、项目实施
  1.建设期限;
  2.年度实施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4.建设负责人与领导班子。
  九、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总投资估算与分类投资(包括土建、设备、资料、技术援助、培训及不可预见费等)估算;
  2.建设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3.项目建成后所需流动资金金额与来源。
  十、项目效益分析
  1.收益分析;
  2.资金流量分析(五年);
  3.贷款的偿还。
  十一、项目的风险
  十二、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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