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4]18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的范围和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9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重点清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
二、清理的职责分工。各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收费清理工作。省直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含本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的方法步骤。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和省直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清理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后),于2004年9月底前报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各1份。需要保留的项目要附送有关依据材料。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对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和省直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属于国家项目的提出清理建议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属于省管项目的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等审核处理意见,在2004年10月底前全面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各收费单位应结合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各项公示工作。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这次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责任到人。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及联系方式填写附表后于2004年9月底前连同清理表一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有关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要求,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重点清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二、清理的原则。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组织领导和清理权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清理整顿本系统的收费,并提出规范调整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全国性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提出清理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对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收费清理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安排,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将清理整顿工作抓出实效。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发布之前,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清理收费工作已有明确规定或已做出部署的,按已有的规定或安排进行。
四、方法步骤。清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附后),并于2004年8月底前,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对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能分工研究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在2004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收费的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于2004年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略)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