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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煤电油运调度协调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2 生效日期: 2004-08-02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4]5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河南省煤电油运调度协调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日 
   
 
河南省煤电油运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为保障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立和维护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煤炭、电力、成品油、运输(以下简称煤电油运)生产和供给秩序,有效减少和缓解各类突发事件和持续紧张状态(以下简称紧急状态)对煤电油运的影响和危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经济领域“反应灵敏、运转有序、精干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机制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紧急状态造成煤电油运供给中断,防止引发大范围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紊乱,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范围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害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社会事件以及重大国际事件。 
  本预案所称持续紧张状态,是指煤电油运生产方资源发生持续性供给困难,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等基本消费需求较长时间得不到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受到显著影响的状态。 
  一、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全省煤电油运应急调度协调系统由省政府分管工业运行的副省长统一指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运行局(以下简称工业经济运行局)负责应急调度协调的具体组织工作。省煤炭工业局、交通厅、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中电投河南公司、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大唐电力燃料河南公司、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民航河南监管办等和各省辖市具体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相应行业系统及辖区的紧急措施。省财政厅、商务厅、公安厅、信息产业厅、国税局、地税局、气象局、储备物资管理局、郑州海关和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总队、省消防总队等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的配合保障。 
  (二)调度协调应急措施制定工作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口和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做到反应机敏、措施果断、力度适当。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1.工业经济运行局 
  (1)负责综合分析判断紧急状态对全省宏观经济、区域经济或重要产业的影响程度和持续时间,提交紧急状态初步报告或启动预案紧急报告。 
  (2)制定煤电油运专项调度应急运转模式和措施建议。组织应急措施的实施,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保证紧急状态下各项应急调度协调工作有序进行。 
  2.省煤炭工业局 
  (1)制定煤炭行业专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2)监测分析煤炭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评估煤炭行业紧急状态对河南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破坏性影响,在紧急状态下负责煤炭行业应急运转方案的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向工业经济运行局报告。 
  (3)搞好煤炭安全生产,保证煤炭供应。组织落实煤炭资源,做好煤炭的生产、运输等环节的协调工作;抓好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整顿,规范经营行为,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对煤炭的需求。 
  3.省电力公司 
  (1)制定电力行业专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2)监测分析电网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评估电网紧急状态对河南经济和社会生活可能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在紧急状态下负责供电应急运转方案的实施和电网的安全运行,并及时向工业经济运行局报告电网运行情况。 
  (3)负责电力调度,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保证电力供应。 
  4.中电投河南公司、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大唐电力燃料河南公司 
  (1)分别负责制定本单位所属电厂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2)监测分析所属发电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在紧急状态下负责所属电厂的正常发电和燃料保障,并及时向工业经济运行局报告情况。 
  (3)组织发电企业加大自购煤工作力度,提高接车和卸车效率,确保机组不因缺煤而出力不足或停机。 
  5.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 
  (1)分别负责制定本系统成品油专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2)监测分析成品油销售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评估成品油行业紧急状态对河南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破坏性影响,在紧急状态下负责组织省内石油、石化行业进行燃油的市场保障,并及时向工业经济运行局报告情况。 
  (3)落实成品油资源,组织成品油调运、销售,平抑成品油价格,保证成品油供应。 
  6.郑州铁路局、省交通厅、民航河南监管办 
  (1)分别负责制定省内铁路、公路、航空运输行业专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2)监测分析运输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评估运输行业紧急状态对河南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破坏性影响,在紧急状态下负责本系统的运输组织和保障,并及时向工业经济运行局报告情况。 
  (3)组织客货运输,保证应急、重点物资运输通畅。 
  7.其他相关部门和系统 
  (1)负责制定本部门和系统配合保障煤电油运应急调度方案。 
  (2)在紧急状态下,按照省政府的统一指挥,负责实施本部门和系统应急配合保障方案。 
  (三)工业经济运行局要调度协调煤电油运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市、县(市、区)两级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的煤电油运调度协调应急预案,在全省构建工业应急保障体系。 
  二、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开拓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和评估紧急状态对河南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破坏性影响。工业经济运行局要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研究和建立煤电油运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形成和各省辖市发展改革(计委、经委)部门应急调控监测预警和调度指挥系统的有效衔接。 
  (二)监测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紧急状态类型,制定日常和紧急情况下的分类监测计划和工作规范,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和信息,及时发现潜在的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煤电油运的问题。 
  (三)建立应急联络渠道。工业经济运行局应保持与省煤炭工业局、交通厅、民航河南监管办、省电力公司、郑州铁路局、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中电投河南公司、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大唐电力燃料河南公司和各省辖市的应急领导机构及其有关生产调度单位的联络畅通,并通过快速信息通道,实现网上应急调度和调控。 
  (四)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工业经济运行局负责建立煤电油运重大、紧急情况的信息报告系统。煤电油运有关部门或企业,以及有关省辖市经济运行部门上报有关信息,要及时上报工业经济运行局,由工业经济运行局整理汇总并向省政府报告。日常情况下为周报、旬报,特别紧急时为日报、专报。同时,以简报形式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并不定期地提交阶段性综合分析报告。 
  (五)通过日常监测预警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报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判断等获取可能发生煤电油运紧急状态的信息时,工业经济运行局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会商核实,并迅速向省政府提交紧急状态初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或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估计产生的影响和损失,已采取的主要措施和事态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应对措施建议等。 
  (六)发生或发现煤电油运紧急事件后,工业经济运行局除按本预案规定向省政府报告外,还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指导有关当局采取必要控制和缓解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七)凡出现下列紧急状态的,经调查核实后,工业经济运行局立即向省政府提交启动预案紧急报告: 
  1.煤炭 
  (1)重点监控煤炭企业生产或调运发生重大异常情况,如发生持续性停产或大幅度减产事件。运输渠道严重不畅等事件; 
  (2)省重点统调火力发电企业发电用煤严重不足,库存煤低于正常用量7天;重点工业企业用煤供给中断,煤炭库存低于正常生产需要,且预计补充困难的; 
  (3)中心城市生活供热、供煤气企业因煤炭供给中断出现持续性停产事件。 
  2.电力 
  (1)省电网或区域电网发生特、重大事故,全面或局部崩溃;省电网或区域电网电力供应损失急剧增大,省电网减供负荷超过10%,省会或省辖市城市电网减供负荷在40%以上,且电力系统自身难以恢复的; 
  (2)重要发电企业或220KV及以上枢纽变电站发生全停事故,导致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并造成省电网减供负荷超过5%; 
  (3)城市供电持续性异常,短时间内无法恢复,如生活用电连续中断造成居民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要公共设施供电连续中断造成供水、通讯等公共服务严重紊乱的。 
  3.成品油 
  (1)省内成品油库存低于省内正常消费量7天; 
  (2)全社会加油站因资源原因出现较大范围停业且预期持续较长时间的; 
  (3)社会经营单位持续抢购成品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规定价格,并预期维持较长时间的。 
  4.运输 
  (1)省内铁路干线客货运输异常,如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干线、车站、枢纽长时间不能恢复正常生产,以至大量旅客在车站或途中滞留,大量货车停发,严重影响正常运输生产的; 
  (2)省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出现长时间关闭、中断或堵塞等交通异常,造成大量旅客和车辆长时间中途滞留的; 
  (3)民用航空运输异常,如机场因事故、灾害等原因长时间关闭,滞留大量国内外旅客无法疏散的; 
  (4)应急物资运输受阻,防疫、救灾、抢险和其他应急医药用品、防护用品和消杀用品,以及救灾物资(食品、日用品、装备)急需组织铁路、航空、公路直达运输综合协调的; 
  (5)重点货物运输异常,如煤炭、成品油、粮食、棉花、化肥、农药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物资运输量持续不足,造成上下游产业行业性生产组织困难的。 
  (八)工业经济运行局向省政府提出紧急状态初步报告或启动预案紧急报告后,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尽快提出建议性报告,综合分析判断紧急状态对全省宏观经济、区域经济或重要产业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持续时间,并提出可供决策选择的煤电油运专项调度应急方案。 
  (九)情况特别紧急时,工业经济运行局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紧急报告之前,可以直接口头报告或请示。 
  (十)根据上级指示或紧急事件情形,工业经济运行局召开紧急会议,综合判断紧急状态的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制定煤电油运专项调度应急运转模式和措施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应急响应与紧急处理 
  (一)省政府接到紧急状态初步报告或启动预案紧急报告后,根据紧急状态对煤电油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决定启动预案有关事宜。 
  (二)工业经济运行局按照省政府指示,结合煤电油运紧急状态或异常事件的性质特点、扩散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现实和潜在影响等,分别启动相应的紧急措施: 
  1.开展专项应急调度协调。工业经济运行局组织实施煤电油运专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临时调整部分资源配置,解决或缓解局部突出矛盾。 
  2.情况特别紧急时,工业经济运行局按照省政府授权,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配置资源、统一提交计划、统一组织运输,并按上级批准的方案和授予的权限下达“调度命令”或“调度通知”,督促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所涉及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诿扯皮。 
  3.指导省辖市政府和有关行业加强煤电油运需求侧管理与协调,在煤电油运供给侧已经满负荷生产的情况下服从大局,合理控制对煤电油运需求的增长速度并调整其结构。 
  4.启动值班制度。保持主要工作人员联络畅通(如手机24小时开机),节假日编制值班表,公布紧急情况下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 
  5.实行会商制度。工业经济运行局组织有关单位定期会商,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紧急情况下实行日会商制度。 
  6.指导、协调、配合有关省辖市和行业实施区域和专项调度协调应急预案。 
  (三)紧急状态下,煤电油运调度应急措施原则保障顺序为: 
  1.省党政机关、武装部队、公安机关,在役运转的国防设施; 
  2.抢险救灾或应急指挥中心,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消防机构及设施,病毒检验(保管)实验室等; 
  3.生活用水,生活用煤气、天然气,居民用电、供暖等公共服务企业; 
  4.公共有线、无线通讯企业,广播电视企业,办理居民储蓄业务的银行; 
  5.城市交通、铁路、民航指挥调度中心,公共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工具; 
  6.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7.季节性很强的农业(林、牧、渔)生产活动; 
  8.大专院校,国家和省级科学研究机构; 
  9.连续性原材料生产企业,如冶金、化工、水泥、有色等; 
  10.非连续生产加工企业,如纺织、轻工、服装等; 
  11.娱乐、休闲、旅游、艺术等公共场所或企业; 
  12.其他涉及煤电油运产品或服务消费的经济实体。 
  (四)煤电油运应急运转期间,为保证调度协调应急措施效果,缓解紧急状态,工业经济运行局可以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省政府和国家提出以下煤电油运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1.对煤电油运相关企业或地区实施临时应急政策,稳定或增加生产供给能力; 
  2.减免煤电油运相关行政性规费,简化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 
  3.向煤电油运企业运行急需进口原料、材料、设备等提供相关方面的优惠和支持; 
  4.动用政府应急储备物资和商品,征调商业流通企业相关库存物资和商品,缓解部分社会需求; 
  5.煤炭、电力、成品油特别紧缺情况下,临时管制部分地区或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加强对价格的监管,按应急措施计划方案下达分配、销售和运输计划,保证煤电油的基本供应和运输畅通; 
  6.对基本生活必需的煤电油运商品或服务实行临时配给,组织煤炭、电力、成品油、运力消耗量较大的企业减产、停产,相对增加煤电油运的基本供给; 
  7.制定、审批煤电油运产品或服务的应急技术标准、规范、措施等; 
  8.依法采取有关物价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进行物价监督,组织物价执法检查。 
  (五)煤电油运调度应急措施实施期间,工业经济运行局对煤电油运调度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组织评审或评价,及时向省政府提出调整、终止的建议。提出终止建议时,应同时提出有关善后事宜处理方案。 
  四、相关管理事项 
  (一)工业经济运行局实施煤电油运调度应急措施所必需的办公、信息、管理等项经费(不包括日常行政办公经费),应编制项目预算(概算),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纳入部门年度项目财政预算,或经财政部门同意从已批准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应急措施实施期间省级发生的储备物资动用、紧急采购(进口)、应急生产、征用、补偿和赔偿等经费,应编制应急项目概算,请示省政府从财政应急预算或专项准备金中支出。 
  (二)本预案一旦启动,执行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拒绝、延误执行应急调控措施或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业经济运行局按规定向上级提出申请,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通讯、交通、加班等补贴,对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各省辖市和煤电油运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原则,结合职责分工,编制和修订相应的煤电油运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生效。 
  (三)本预案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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