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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4 生效日期: 2006-04-14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电[2006]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二章 分类与评审管理

    第四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五条   水电站分类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见附录1)。


    第六条   确定水电站类别实行首次申报与年度检验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三章 首次申报程序

    第八条 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非违规建设的水电站;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九条   首次申报的水电站,要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见附录2),并按分级管理要求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分类标准确定有关水电站类别,并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年度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类别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   经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附录3) 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检验申报表进行检验,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电站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

 

第五章 确定和冠名公布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省、地、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金牌由水利部统一规格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


    第十七条   首次冠名和年度检验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六章 奖惩和整改

    第十八条   对冠名金牌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向当地政府推荐参加相关表彰评比,向金融部门推荐提高贷款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原审核单位验收并重新确定类别。


    第二十条   被确定为D类的水电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使用证,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是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申报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直属的水电站,水利部门管理的变电站,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比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水利部
2006年4月14日

附录1:
  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
  A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贯彻《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
  2、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设备责任事故;
  4、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90%;
  5、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6、保证了生态环境用水,实现了文明生产,环境优美。
  B类电站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全部要求。
  1、部分生产、办公环节采用了微机自动化技术;
  2、人员编制基本符合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及定员标准》;
  3、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4、考核期内安全运行,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事件以及重大设备责任事故;
  5、“两票”执行填写合格率达到95%以上;
  6、水工程、机电设备及设施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80%;
  7、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经营状况正常;
  8、基本保证了河流生态用水,基本解决了跑冒滴漏和脏乱差,落实了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C类电站标准
  未完全达到基本条件或发生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一线职工的持证上岗率50%以下;
  2、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事故;
  3、电站存在重要安全隐患,影响发电安全和系统安全;
  4、电站证照不齐全,有严重的不良记录;
  5、管理混乱,严重跑冒滴漏和脏乱差;
  6、人员超编1.5倍以上。
  D类电站标准
  大坝或引水系统或发电厂设备存在严重隐患,随时可能造成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
  附录2:
  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
  附录3:
  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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