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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5 生效日期: 2004-07-15
发布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大价发[2004]51号
市电业局、农电局,各区、市、县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7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77号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辽宁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来投产)机组的上网电价。辽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为每千瓦时0.31元(含税,下同);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为4000小时。 
  二、辽宁电网统调范围内的燃煤机组执行超发电价为每千瓦时0.23元,超发电量为全部上网电量扣除执行核定电价的基数电量、送华北电量、增供扩销电量后的上网电量。 
  三、各地供电公司对自备电厂(不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事故备用柴油发电机组)自发自用电量征收三峡基金每千瓦时0.004元、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0.0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0.007元(未开征地区除外)。电网对接网的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标准及办法另文下发。 
  四、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对地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4]9号)享受优惠电价的高耗能企业生产用电及以大代小电量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21元。 
  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氯碱产品生产用电,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氯碱产品生产用电,锦州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合金产品生产用电,辽阳铬铁合金厂铁合金产品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21元。 
  六、关于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政策,请省电力公司严格按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1149号文件执行。 
  七、高校学生宿舍、食堂、澡堂用电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八、按国家规定,新的销售电价自2004年6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九、请各地按本通知精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124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销售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将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6分钱、1.55分钱、1.5分钱和1.55分钱,用于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其中用于解决东北电网公司跨省输电网络建设投资还本付息问题0.2分钱。电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件一。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电网企业提价收入应用于增加电网建设投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禁止电力企业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性支出。 
  二、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来投产,下同)机组的上网电价。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分别核定为每千瓦时0.31元、0.30元、0.31元和0.30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今后新投产发电企业执行上述上网电价推动销售电价上升的,与销售电价调整同步执行。有关新投产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五。 
  三、规范计价利用小时和超发电价。省级电网统调范围内的燃煤机组(不含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统一为:辽宁电网平均4270小时,吉林电网3000小时,黑龙江电网3100小时,内蒙古东部电网5500小时。超过以上发电利用小时的省内上网电量(不含执行优惠电价措施的电量)统一执行超发电价。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电网超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3元、0.196元、0.235元和0.20元。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厂网分离时核价对应的电量执行核定的上网电价,超过部分(不含执行优惠电价措施的电量和送外省电量)执行统一超发电 价。对上述电量、电价,各地价格、电力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以利监督执行。 
  四、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并逐步归并现有已核价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后各电厂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五。伊敏电厂在辽宁电网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09元,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为4000小时,在吉林黑龙江电网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2元,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为2900小时。 
  五、同意内蒙古东部电网适当调整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价格,具体调价水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准。 
  六、农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七、清理吉林黑龙江省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一)取消吉林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铁合金、电解铝等企业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以及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以下的其他高耗能企业实行的优惠电价。继续保留优惠电价的化肥生产企业和国家允许鼓励类电解铝、钢铁企业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平均为0.326元;吉林铁合金厂、吉林碳素集团优惠价格平均为每千瓦时0.305元。发电企业对继续保留优惠电价的用电企业供电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241元执行。 
  (二)取消黑龙江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钢铁、小磨具、小碳素等企业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继续保留优惠电价的煤炭、化肥和国家允许鼓励类钢铁、化工等企业的电度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为0.338元,同时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发电企业对继续保留优惠电价的用电企业供电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213元执行。 
  (三)吉林黑龙江省清理后的优惠电价措施执行至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月1日起,两省所有高耗能企业均应严格执行我委规定的电价政策和电价水平。 
  八、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利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六)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对原执行国家优惠电价政策的14家重点电解铝企业,由于今年1月1日已恢复征收农网还贷基金(电价),此次电价调整比其它工业企业适当少调,具体企业名称及调价标准见附表。电石行业中排放不达标企业调价时先按淘汰类电价执行,整改后经省级政府环保部门验收排放达标的,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改为执行限制类电价,其余企业改为执行允许和鼓励类电价。2004年底排放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淘汰。以上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 
  九、为有利于电力资源的优化利用,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各地要按本省(区)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电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自备电厂所在省级电网公司代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同时,自备电厂要向接网的电网公司交纳系统备用费,标准由所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我委备案。 
  十、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中关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铝、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优惠电价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的规定停止执行。 
  十一、以上电价调整自2004年6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十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我委将会同国家电监会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一、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吉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五、东北地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六、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附件一: 
 
1、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 
  1千伏以下1一10千伏35一110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0.4500.4400.44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0.6990.6890.689 
  三、商业用电0.7950.7750.775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0.66l0.65l0.641 
  其中:中、小化肥0.5600.5500.540 
  五、大工业用电 0.4320.4190.4060.3962215 
  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0.4220.4090.3960.3862215 
  2、中、小化肥 0.3430.3300.317 2215 
  六、农业生产用电0.4000.3900.380 
  注: 
  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每千瓦时l.5分,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不得征收。 
  3、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附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执行;国家允许和鼓励类电解铝生产用电按附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1分执行。抚顺铝厂生产用电电价按基本电价最大需量每月每千瓦18元、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12元,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308元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0.007元)。 
  2、辽宁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县级趸售县以下趸售 
  l一10KV35KV及以上l一10KV35KV趸售 
  一、居民生活用电0.3070.3070.3210.321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0.5670.5670.58l0.581 
  三、商业用电0.6400.6400.6550.655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0.5230.5130,5530.543 
  五、大工业用电0.4110.3980.4410.428 
  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0.4020.3890.4320.419 
  2、中、小化肥0.3300.3170.3600.347 
  六、农业生产用电 
  0.324 
  0.314 
  0.324 
  0.314 
  注: 
  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附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执行;国家允许和鼓励类电解铝生产用电按附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1分执行。 
 
  附件五: 
 
东北地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电厂名称 
  总装机容量(万千瓦)上网电价(元/千千瓦时)计入销价发电利用小时备注 
  辽宁省 
  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60.00358.004000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140.00323.004000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70.00332.004000 
  辽宁东方发电有限公司70.00310.004000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营口分公司64.00355.004000 
  辽中南票电厂20.00319.04000 
  锦州东港电力有限公司120.00314.04300 
  铁岭发电厂120.00295.004300 
  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40.00301.004300 
  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0.00248.004960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40.00315.004960 
  沈阳沈海热电有限公司40.00306.004590供热机组 
  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1#)20.00321.004590供热机组 
  抚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1#)20.00312.004590供热机组 
  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2#)20.00319.004000供热机组 
  抚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2#)20.00319.004000供热机组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12.40465.004960供热机组 
  东电沈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00319.004000供热机组 
  阜新发电厂30.00274.00核价发电利用小时厂网分离电厂 
  辽宁发电厂20.00302.00核价发电利用小时厂网分离电厂 
  沈阳热电厂2.50489.00核价发电利用小时厂网分离电厂 
  2.50504.00核价发电利用小时厂网分离、脱硫 
  抚顺发电厂1.20434.00核价发电利用小时厂网分离、两部制 
  北票发电厂1.20391.00核价发电利用小时厂网分离、两部制 
  大连发电总厂15.00388.00核价发电利用小时厂网分离、两部制、燃油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桓仁电厂29.45327.001430水电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哨电厂16.10327.001507水电 
  吉林省 
  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0.00267.003000 
  珲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0281.303000 
  国电双辽发电厂1、2号机组60.00359.003000 
  华能长山热电厂6、7号机组20.00304.603000 
  吉林热电厂10、11号机组40.00278.603000 
  长春第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6号机组7.50536.402948供热机组 
  长春第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5号机组5.00306.502978供热机组 
  吉林热电厂6、7号机组10.00309.00核价发电利用小时厂网分离电厂 
  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7.10273.005508供热机组 
  四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00581.394000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65.00330.003600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20.60338.003450 
  大唐长山热电厂8、9号机组40.00283.00核价发电利用小时厂网分离电厂 
  吉林新力热电有限公司20.00300.003763 
  辽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00306.503000 
  吉林热电广8、9号机组20.00300.003000 
  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60.00300.003000 
  黑龙江省 
  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7094.50 供热机组 
  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4号机组 10.00 294.50 供热机组 
 
  附件六: 
 
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根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有关规定,为运用价格杠杆,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特制订本目录,用以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等3类企业(项目),试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制造用),其中10吨以上、20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 
  2、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未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公称容量60吨以下电炉 
  二、电解铝行业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l、1999年9月1日以后2002年4月以前,新建的年产10万吨以下电解铝项目(利用技术改造淘汰自焙槽和小预焙槽等落后生产能力的项目除外) 
  2、2002年4月以后未经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批准建设的电解铝项目 
  三、铁合金行业 
  (一)淘汰类 
  3200KVA及以下矿热炉、3000KVA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KVA以下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精炼电炉除外)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铁合金项目 
  四、电石行业 
  (一)淘汰类 
  1、年产1万吨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妒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 
  五、烧碱行业 
  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六、水泥行业 
  淘汰类: 
  1、窑径小于2.2米(含)水泥机械化立窑 
  2、窑径小于2.5米(含)水泥干法中空窑(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注:未列入以上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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