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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发布有关数字微波通信系统方面的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关于调整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具体配置方案请参见:法规标准/技术规范——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案)
  为适应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发展,规范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案(见附件)予以发布,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对于不符合本方案的1~30GHz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台站,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模拟微波由于频谱利用率低,已不适应通信的发展,现用的模拟微波设备原则上在2002年底前停止使用;除特殊情况外,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指配频率用于模拟微波接力通信,各使用单位不得新建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
  二、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已用、已签合同的但不符合本方案的数字微波通信设备,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用至设备报废为止,但自2005年1月1日起不得要求干扰保护和经济补偿,各使用单位应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此类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报废时间报原审批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以便与新设台站协调;
  三、已按原国家标准指配频率但未签合同的数字微波通信设备,应按本方案调整频率。无线电管理局频率规划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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