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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随州市白云湖水库水利工程水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2 生效日期: 2004-06-22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4]88号
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白云湖水库能否征收原水费的请示》(随价文[2004]32号)收悉。根据《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你市白云湖水库的兴建,如未给在此水库兴建前已在该河道取用水的单位带来实质性的利益,则不应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如水库建成后对原取用水单位的取用水条件有所改善,则可考虑适当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具体事宜,由你局根据国家规定和水库供用水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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