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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5 生效日期: 2004-06-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4]商25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福建石油分公司、中油福建公司
  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对含清净剂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闽质监监[2003]220号)规定,我省销售的车用汽、柴油中应加入能有效清除积碳的清净剂。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77号)精神,为有利环境保护,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加价收费标准为每升燃油不超过0.05元。 
  二、对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价格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不得将清净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三、为保证质量,添加的清净剂必须使用具有质量保证的产品,即使用经国家环保总局评审列入《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项目》和国家科技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税务总局、环保总局等五部、局批准并认定的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清净剂。 
  四、凡未添加清净剂的车用汽、柴油以及添加使用未经上述国家环保总局及五部、局批准并认定的清净剂的车用汽、柴油,均不得实行加价。 
  五、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对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应严格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发布的DB35/514-2003《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和DB35/515-2003《含清净剂轻柴油》两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执行。有关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以确保添加清净剂的车用汽、柴油符合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六、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价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七、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再根据试行情况和各方面的反映确定。今后,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统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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