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工字[2004]第3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电力供应的调节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2004]10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省电价水平做了适当调整,并对电价管理秩序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将冀北电网和冀南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平均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2分钱和1.6分钱。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电价调整后的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表。除《河北省北部电网趸售电价表》、《河北省南部电网趸售电价表》外,其它销售电价表中的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和商业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1.5分;大工业、非普工业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1分。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开征,并按表列价格相应扣减。
二、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来投产的,下同)机组的上网电价。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为每千瓦时0.305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今后新投产发电企业执行上述上网电价推动销售电价上升的,与销售电价调整同步执行。
三、规范计价利用小时和超发电价。统调燃煤机组(不含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统一为5500小时。超过以上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执行超发电价,超发电价每千瓦时为:冀北电网0.288元、冀南电网0.196元。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厂网分离时核价对应的电量按本次规定的上网电价执行,超过部分执行统一超发电价。
四、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和归并滦河电厂5号机、邯郸热电股份公司等现有已核价电厂的上网电价,具体价格见附表8-8。
五、农村综合变压器用户中的农村工副业生产用电价格在省定现行到户电价基础上,属于冀北电网的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属于冀南电网的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农村其它用电价格不变。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一律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六、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详见附件)。电石行业中排放不达标企业调价时先按淘汰类电价执行,整改后经省级政府环保部门验收排放达标的,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改为执行限制类电价,其余企业改为执行允许和鼓励类电价。2004年底排放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淘汰。以上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后,国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铝、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优惠电价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的规定停止执行。
七、企业自备电厂电价和系统备用费等有关规定另文下达。
八、电价调整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九、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