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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01 生效日期: 1995-06-0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电司(1995)14号
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的文件(国发(1993)55号)颁布一年多来,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认真抓了国务院文件的贯彻落实,全面开展了对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经营审批和颁发经营许可证工作。在各地政府、社会各界和经营单位的支持下,通过对电信业务市场的治理整顿,电信业务市场管理和经营审批工作已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维护了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了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促进了电信服务质量的改善。目前全国已基本完成了补办、申办经营许可证的工作,已转入正常的经营审批管理,加强对电信业务市场的监督检查。但是,据了解目前仍有少数单位不服从行业管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有的单位为了抢占市场,通过新闻媒介刊登虚假广告,进行误导宣传,扰乱电信业务市场秩序。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电信业务市场的管理,依法规范电信业务市场行为,特做如下通告:   一、国家规定对九项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和申报批准制度,分别由邮电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审批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及申报批文。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经营电信业务,邮电通信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中继线路。邮电部电信政务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经营审批事宜和电信业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
  二、国际电信业务(包括电信基本业务和电信增值业务)我国尚未放开经营,国家规定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三、重申我国境内的公用通信网、专用通信网的有线电、无线电通信业务,一律不允许境外各类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已兴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经营或参与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资参股经营。
  四、管理全国电信业务市场,负责对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经营审批是国务院赋予邮电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已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通信的政策和法规,接受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电信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资费政策和收费标准,依法纳税,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开展引人误解、不规范的业务宣传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者,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无线电寻呼业务市场现已基本饱和,目前全国申请经营无线电寻呼业务的单位已超过2000个,申请经营跨省的地区性或全国性无线电寻呼业务的单位也已达10余个,而且利用率很低,这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效使用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浪费。现有无线电寻呼台的数量和系统设备容量均已能够满足目前的社会需求,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搞好宏观调控,进行市场引导,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控制经营单位数量。邮电部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暂停受理新的单位申办经营跨省的无线电寻呼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电寻呼业务市场,提倡走规模经营、优质服务的路子,通过采取联合经营、企业兼并等办法,扩大经营规模,减少经营单位,增加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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