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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0 生效日期: 2004-06-10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4]10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国务院决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2004年4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为认真做好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清理工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通过这次清理,各地州市、各部门要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决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 
  (二)清理工作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主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国务院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建设等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三)清理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及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环境建设、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继续给予支持。 
  (四)清理工作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行。自治区计委负责清理的组织工作,并与经贸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审计厅、环保局、统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行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二、清理的范围 
  各地州市、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 
  清理重点:(1)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2)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的内容 
  清理中要对在建、拟建项目逐个进行审核,清理的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四)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五)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六)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七)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八)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九)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清理后的处理 
  (一)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五)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五、工作方式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清理直属项目;各地州市负责清理本地所属项目。 
  (二)清理工作由自治区计委牵头,经贸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审计厅、环保局、统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行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组成工作班子,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清理工作。 
  (三)自治区计委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清理工作,并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局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新疆银行监督管理局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进行督导和抽查,并负责落实对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的抽查。 
  六、工作进度要求 
  (一)各地州市、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明确责任,制定周密工作方案,从速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 
  (二)各地州市、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要在6月25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报自治区计委。 
  1.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 
  2.对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和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 
  (三)各地州市、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将对清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结束后,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形成清理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各地州市、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防止出现地方、行业保护主义。特别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对因工作原因造成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出现新的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大,自治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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