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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促进通信企业技术进步开发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2-10 生效日期: 1990-02-10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编制实施《邮电部促进通信企业技术进步开发项目计划》,使科技工作真正面向通信生产,推进邮电通信企业的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计划以增强通信能力,提高通信质量、工作效率和维护管理水平,改善工作条件,开拓新的业务为中心,根据投入少、时间短、见效快、效益好的原则来择优立项,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三条 对项目所需经费,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部根据科技财力情况,适当给予补助。
               
二、项目申报
  
  第四条 凡经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审定申报的开发项目,均应填写《邮电部促进通信企业技术进步开发项目申请书》(见附二略)。申请书要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同时还要填写《邮电部促进通信企业技术进步开发项目申报表》(见附一略)。申请书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申报表由邮电管理局填写。
  第五条 促进通信企业技术进步开发项目由邮电管理局科技处归口管理,负责项目的汇总、审核上报、组织实施等项工作。
  第六条 申列下一年的开发项目,各邮电管理局应于当年十一月底前,将申请书及申报表各一份,报邮电部科技司。
             
三、项目的下达和执行
  第七条 科技司根据邮电管理局申报的项目,经筛选汇总审核,综合平衡,编制《邮电部促进邮电通信企业技术进步开发项目计划》,并于当年的第一季度下达执行。
  第八条 经部选定的开发项目,由项目的承担单位提出总体设计方案,一般由邮电管理局组织审定,并将总体设计方案连同审定意见报科技司备案。
  第九条 各邮电管理局要加强对开发项目的管理,经常督促检查,并将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以书面材料向科技司汇报。
               
四、成果鉴定
  第十条 邮电部促进通信企业技术进步开发项目完成以后,一般委托邮电管理局组织鉴定,其鉴定材料报科技司备案。对于某些规模较大、水平较高、有较广泛推广价值的项目,可申请由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凡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项目,有关邮电管理局要事先提出调整任务内容的申请,说明完不成任务的原因,经科技司同意后方可调整。对于无故不完成任务者,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五、附则
  第十二条 为了解邮电通信企业技术开发工作的全面情况,以便组织相互交流,减少重复,有利于统一抓好邮电通信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每年须将本局安排的新技术开发计划和技术进步实施安排等有关文件材料送科技司一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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