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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豫政办明电(2004)99号文件关于做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5 生效日期: 2004-05-25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04]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4〕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水平,同时经济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投资增长过快导致信贷投放增幅过大,煤电油运供应全面紧张,资源供求矛盾日益加剧。为进一步增强宏观调控,避免投资膨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省政府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决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现象。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通知精神,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或本行业)在建、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工作。 
  二、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周密工作方案,从速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既要防止“一刀切”的简单工作方式,又要防止出现地方、行业保护主义。 
  三、清理工作要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进行。各县(市)、区计委(计统局)负责清理的组织工作,并会同经贸、监察、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环保、人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已于5月1日下发了《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8号文件精神加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郑计资〔2004〕267号),截至目前,各县(市)、区计委(计统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基本上已将本地区(或本行业)项目清理结果上报。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上报结果作进一步复核确认,特别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确保当地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对国务院督察组提出的我市郑花路拓宽改造、金水区天荣建材城、郑州增奇新钢铁公司扩建工程等3个项目,要暂停建设和前期工作,待省有关部门按省政府的要求进行核查后再行处理。 
  五、自发文之日起,凡不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市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一律暂停办理审批工作。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明电〔2004〕9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避免投资膨胀,努力实现投资的 速度、结构和质量的统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防止大起大 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 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 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清理工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投资膨胀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此次清理,各市、各部门要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决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 
  (二)各市、各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建设等通知精神,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工作。 
  (三)清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要处理好清理与发展的关系,属于国家重点清理范围的,要认真组织清理,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属于国家鼓励的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和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 
  (四)清理工作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行。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负责清理的组织工作,并会同经贸、监察、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环保、银监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二、清理的范围 
  各省辖市、省直有关单位要对本地、本单位所有在建项目和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 
  清理的重点是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的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四)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五)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六)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七)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号)的要求。 
  (八)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号、号、号、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九)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责任,制定周密工作方案,从速组织开展项目清理工作,不回避问题和矛盾,如实上报清理结果。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要求,切实做好清理工作,既要防止“一刀切”的简单工作方式,又要防止出现地方、行业保护主义。特别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确保当地经济的稳定发展。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比较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协调。 
  各市、各部门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实事求是、积极认真开展清理工作。 
  (二)清理工作在个月内完成。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的自查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于月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并同时抄报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建设厅、统计局、环保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内容包括:()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对重点清理的项目总投资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和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 
  (三)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控制。对政府行为推动的建设项目,要加大清理力度。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不再开工新项目。 
  (四)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于年月日以后审批建设的电石、铁合金生产项目,要逐项查清项目审批、征地、环评、工商登记、信贷融资等方面的情况,全面清理并取消电石、铁合金企业享受的电价、税收、用地等优惠政策,坚决淘汰敞开式和万吨(单台装机容量为千伏安)以下的电石炉、单台装机容量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年底前淘汰单台装机容量为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对依法淘汰的生产装置要进行废毁处理。 
  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在建及已批准立项的电石、铁合金生产项目要停止建设,根据具体情况,再行处理。在国家新政策出台前,暂停审批新建电石、铁合金生产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环保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督和执法力度,对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对超标排污的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年底前经整改仍不能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关闭。银监部门要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国家政策情况的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向依法关闭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的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已发放的贷款,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尽力保全银行资产。电监部门要加强对供电企业的监管,对必须依法关闭的生产企业、淘汰及限期整改的生产装置要立即停止供电,对年月日以后违规建设项目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元,暂执行两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电石生产企业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鼓励用乙烯氧氯化法及其他先进工艺替代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优势兼并和重组改造,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技术,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环保达标排放和资源合理转化。 
  (五)对国务院督查组提出的我省郑花路拓宽改造、金水区天荣建材城、郑州增奇新钢铁公司扩建工程、安阳县太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工程、商丘商电铝业集团电解铝扩建工程个项目暂停建设和前期工作,待省有关部门按省政府的要求进行核查后再行处理。 
  (六)各市、各部门自查清理工作结束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统计局、环保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对清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清理情况于月初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七)从发文之日起,凡不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各省辖市、省政府有关部门一律暂停办理审批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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