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1 生效日期: 2004-05-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4]98号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核定我省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级药品GMP认证收费标准 
  受理申请费每个企业450元;审核费每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8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加收2800元。 
  二、省级药品GSP认证收费标准 
  (一)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20000万元及以上)14000元/个; 
  2、中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5000万元及以上、20000万元以下)12000元/个; 
  3、小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5000万元以下)10000元/个; 
  批发企业每增加一个批发分支加收1000元,每增加一个零售分支加收500元,10个以上门头店按10个计收;零售连锁企业10个以下门店,每门店加收500元,10个以上按10个计收。 
  (二)单体零售药店 
  1、大中型药店(年药品经营额500万元及以上)5000元/个; 
  2、小中型药店(年药品经营额500万元以下)3000元/个; 
  3、乡镇及乡村药店2000元/个。 
  三、为减轻企业负担,省药品认证管理机构不得向取得GMP和GSP认证证书的企业收取年费。 
  四、省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收费资金由银行代收后缴入省级国库。省药品认证机构的支出,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5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执收单位和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项目的函》(国药监办〔2003〕8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GMP认证费收费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收取受理申请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500元;组织专家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企业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收费标准为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30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3000元。取消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向获得GMP证书企业收取的年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向申请企业收取GMP认证费(含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的收费标准,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低于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GSP认证费收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认证,向申请企业收取GSP认证费(含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的收费标准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企业摊销认证人员赴现场开展认证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上述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904号)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