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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3 生效日期: 2004-05-13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4]035号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中提出的“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工作,健全农村价格监管网络”的要求和《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精神,我市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努力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已建立了154个农村价格监督站,聘请了2791名农村价格监督员,基本建成了覆盖全市农村的三级价格监督网络。这个网络在农村价格监督管理、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中以及抗击“非典”和粮油价格波动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为进一步解决各区县工作进展不平衡的问题,切实加强我市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是贯彻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精神,增加农民收入,缓解农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是围绕“三农”搞好服务的一个切入点,是价格工作覆盖农村的重要手段。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以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为契机,积极探索做好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的新途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紧紧依靠农民群众,认真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各项政策,真正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县人民政府要对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加强领导,并纳入政府的中心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主动向区县人民政府汇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工作情况,并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把网络建设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专人负责,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常抓不懈。市物价局将把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联系各乡镇政府,争取他们对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并切实加强对乡镇价格监督站的指导,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乡镇政府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并将这项工作归口到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或经济管理部门,业务上受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区县财政部门的沟通,由区县财政部门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用改革和创新的精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克服“等、靠”的错误认识,多方筹措资金,积极做好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工作。 
  四、完善相关制度,促进网络规范运转。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工作程序、网络管理、举报奖励、学习培训、定期联系和例会等制度,制定农村价格监督站、监督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乡镇价格监督站、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同时,要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档案。 
  五、加强价格监督员培训。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价格监督员的培训力度,原则上每半年培训一次,采取专家讲课、以会代训和通过发放各种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让他们尽快掌握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更好地履行监督涉农价格和收费的职责,成为农民群众的代言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好帮手。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邀请农村价格监督站负责人和监督员参加每年的物价工作会议,让他们及时了解物价工作重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表彰。 
  六、加大价格监督网络工作宣传力度。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影响。一是要通过乡镇监督站、监督员积极宣传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把政策置于农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二是要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工作。 
  七、“三管齐下”形成合力。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同推进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合力,互相促进,共同发挥为“三农”服务的作用。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价格监督站和监督员反映的价格和收费问题,及时查处涉农价格违法行为,遏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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